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2010年2月,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于2018年7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2018年8月14日,娄某某到汉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二)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及犯罪成因分析 娄某某父母均为农民,都生活在本地。娄某某的妻子与其离婚后无联系,女儿上小学,由年迈父母照顾。总体来看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简单。娄某某性格孤僻,为人老实,想法简单,不善于与他人交流, 由于是小学毕业,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基本法律常识缺乏,为犯下本罪埋下根源。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想法简单、遇事不计后果,铤而走险谋高利,犯下运输毒品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怀疑、胆怯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是默不作声,都是他的家人代其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其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矫正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矫正的不适宜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娄某某的情况,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情况,让其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娄某某从最初的只是听而不说的态度慢慢转变为可以简单的聊天。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娄某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受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自觉接收社区矫正。 一、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一)入矫教育(严管)阶段 1.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让娄某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及矫正期限。 2.告知权利义务,让娄某某知晓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3.对娄某某的资料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录入,对其使用的手机进行定位安装激活使用。 4.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娄某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5.组建矫正小组,确定矫正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6.因罪名涉毒,定为重点人员。 7.走访村组干部及家属,最大可能地充分了解娄某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 8.督促娄某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按时报到,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二)常规教育(普管)阶段 1.按入矫教育阶段表现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等级。 2.督促娄某某按普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做到按时报到,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了解活动、心理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矫正。 (三)解矫教育阶段 1.回顾矫正过程,强化矫正效果,及时要求娄某某写出解除矫正申请书、个人总结。 2.按时鉴定,给出解矫后继续帮教建议。 3.制作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区局审批,取得《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在解矫日,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5.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1.查询相关政策及办事流程,协助娄某某办理身份证号变更,原缴纳社保可续保。 2.就业引导与扶持,鼓励其自食其力。娄某某入狱前有多年开货车经验,并持有相关驾照,帮其联系相关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帮助其适应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娄某某开展教育学习、组织公益劳动、社会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措施,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个人效果方面体现:娄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娄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顺利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社会效果方面体现:提高了社会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管理、掌控、防范,减少了重新犯罪概率,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