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邦荣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日,张邦荣接受卞某某委托,代理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诉韶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当场收取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2017年4月17日,张邦荣又向卞某某收取律师办案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收取了卞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处理情况】

经深圳市司法局调查,张邦荣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控告书、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收条、《关于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某、卞某某、郭某某嫌合同诈骗的刑事举报信》、控告张邦荣律师补充材料、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卞某某投诉张邦荣律师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2018年3月12日,深圳市司法局给予张邦荣“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张邦荣,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492,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经查明:2017年4月1日,张邦荣接受卞某某委托,代理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诉韶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当场收取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2017年4月17日,张邦荣又向卞某某收取律师办案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收取了卞某某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控告书、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收条、《关于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某、卞某某、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举报信》、控告张邦荣律师补充材料、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卞某某投诉张邦荣律师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邦荣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张邦荣“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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