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芦某,男,1954年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张北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5年7月16日被送入河北省沽源监狱服刑,2016年1月12日调入张家口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芦某患糖尿病10余年,调入张家口监狱后,监狱医院立即给予口服降糖药及胰岛素肌注治疗等规范性治疗,鉴于该服刑人员病情较重入监后即留在十监区(即监狱医院)服刑。 2017年下半年,芦某右膝下出现溃疡面,右脚趾出现红肿并颜色逐渐加深,右腿疼痛明显。2017年11月10日,张家口监狱组织干警押解该服刑人员到张家口市第一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就医,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出具相关治疗方案,监狱带该服刑人员回监狱医院依治疗方案治疗。但是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症状仍不见缓解,且右脚趾出现变黑坏死情况。2018年1月3日,张家口监狱再次安排该服刑人员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住院外诊治疗,同时委托该医院进行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诊断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内容,且经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诊断:其所患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专业技术标准之规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根据罪犯家属意愿,由服刑人员妻子作为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征得保证人同意后,制作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由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当日,监狱委托服刑人员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张北县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评估。2018年1月5日,张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2018)张社字1号)同意芦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1月4日,张家口监狱十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研究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对芦某目前病情、危险等级评估、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情况、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日常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一致认为芦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为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月5日,张家口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十监区报送的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鉴于当日张家口市第一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符合紧急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刑罚执行科将芦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法律文书,会同监狱医院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评估意见书》、《罪犯病情诊断书》以及服刑人员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张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所有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5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驻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了评审会议。会上,刑罚执行科详细介绍了芦某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认为芦某符合办理紧急保外就医有关要求,程序合法,材料齐备,监狱审委会同意为芦某提请紧急保外就医。同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月5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张家口监狱对该服刑人员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5日,张家口监狱狱长办公会对芦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审议,认为芦某符合法定紧急保外就医条件,决定对芦某提请紧急保外就医。1月8日,张家口监狱将芦某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案卷材料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2018年1月8日,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案卷后由局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芦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专业技术标准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芦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当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研究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芦某改造表现和所患疾病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芦某紧急保外就医,批准其于2018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抄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8日,张家口监狱迅速将芦某送至其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与当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芦某纳入社区矫正。当日,张家口监狱在狱内就芦某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告。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抄送了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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