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杜某(化名),男,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200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2013年2月8日,杜某到莒县司法局报到,由夏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5年5月12日,杜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私自外出去济南,并无故不参加司法所于5月15日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移动手机定位系统发现杜某外出后,及时与其联系并责令其及时回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监管。杜某回莒县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杜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并与5月24日组织相关材料上报莒县司法局提请给予杜某警告处分。6月5日莒县司法局经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某警告处分。 2.2015年6月5日,莒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面前,向杜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杜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杜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3.2015年6月15日,杜某在参加完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后,再次未经请假便私自前往济南市,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移动手机定位系统发现杜某外出后,多次打电话催促杜某回到莒县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但杜某手机一直处于未接听状态,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杜某的父亲和所在村的支部书记等矫正小组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对杜某进行查找,经过多方查找杜某给司法所回电话表示尽快回来接受监管。杜某于7月12日返回莒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杜某进行了训诫谈话。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7月15日,夏庄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莒县司法局对杜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莒县司法局在接到司法所提报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进行了集体评议,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经莒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莒县公安局给予杜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5年7月20日,莒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莒县司法局。由莒县公安局送日照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杜某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杜某进行了推心置腹的谈话教育,杜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如不珍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通过治安处罚后,杜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保证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7月15日,莒县司法局建议莒县公安局给予杜某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莒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20日,莒县公安局向杜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通知莒县司法局并抄送莒县人民检察院。莒县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全程监督。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这次处罚,杜某认清了自己的身份,增强了法律意识,端正了接受矫正的态度,能够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直至解除矫正杜某都能做到心理稳定、乐观向上,配合工作,服从监督管理。司法所借机对全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告知大家杜某不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必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次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杜某属于假释人员,他经历了监狱的改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应对自身所犯罪行有更深的认识,但是杜某假释后不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甚至故意逃避监管,莒县司法局先是给予杜某警告处分,杜某仍不悔改,因此需要依法通过治安管理处罚,让杜某从心里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教育监管。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请给予相应的处罚,促进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法律,它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处罚手段,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能够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