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逝者何某某索取劳动赔偿金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逝者何某某,越南归侨,海南某胶业集团龙江分公司员工,自1978年8月至2015年3月连续工作37年。2015年3月28日,何某某年届59岁面临退休,龙江分公司向其送达《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通知书》,称“因你不完成分公司下达的生产作业任务……拟对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同年4月18日,龙江分公司向何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因肺癌、肝癌、淋巴癌晚期等病于2016年4月30日不治辞世。之后,劳动仲裁申请人变更为何某某的妻子农某某及子女何某梅、何某莲、何某福四人,申诉请求龙江分公司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1780元(37年×970元/年×2)。6月27日,白沙县劳动仲裁委下达《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逾期告知书》称“……因案情复杂至今未作出仲裁裁决。……你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7月13日,农某某等四人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海南某胶业集团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7月16日,农某某等四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向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蔡红庆律师一并代理4位受援人的一审诉讼活动。 蔡律师认真听取受援人陈述,查阅仲裁庭卷宗和笔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梳理事实,分析被告答辩,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线索,只是不清晰,还需要进一步寻找相关证据。 首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一)海南省割胶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次年的1月,3月份是工闲期,没有工作指标,当不存在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重违纪”事实。 (二)何某某身患多项重疾,其承包橡胶树的量却从2014年的461株猛增至2015年的1200株,其生前是否向公司提出不能胜任工作,或要求调整工作岗位?经询问,其家属(受援人)表示不知情。 其次,分析和寻找相关证据。(一)被告方证据:一是只有何某某2014年《各月完成产量明细表》,该证据不能证实何某某2015年3月违纪;二是海南某胶业集团内部下发的3个文件,被告不能证实已将文件内容告知何某某,也就不能凭此认定何某某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三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送达文书,这些文件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无关联;四是工会函与答复函,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也无关联。(二)被告方辩称:经多次提醒和解释,何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以至于未完成2015年3月份工作任务。但被告没有证实上述行为的证据。(三)仲裁庭笔录证实:何某某生前已明确表示“无法满岗承包”,被告没有进行岗位调整,径行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3日上午,白沙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海南某胶业集团龙江分公司150余干部职工及当事人亲属参加旁听。2016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海南某胶业集团龙江分公司向原告农某某、何某梅、何某莲、何某福支付违法解除何某某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1780元。2017年7月21日,蔡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上诉程序,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为逝者讨公道的劳动维权案,代理人的难点在于不能亲自聆听劳动者的陈述,从其申诉理由中寻查有利的证据线索。更何况在劳动者维权未果却因疾病去世的情况下,其家属几乎拿不出证据。而被告是上市公司,处理劳动争议个案也是轻车熟路。但是,蔡律师迎难而上,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入手,反复提炼出矛盾和漏洞,在遭遇拒绝复印的情况下,连续几天前往县劳动仲裁委研究本案的庭审笔录,并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固定证据,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由于蔡律师同受援人做到了充分沟通,相互信任,相信法律,坚定信心,果断拒绝被告愿付2万元补偿金的调解方案,终于赢得了法院支持全部诉求的满意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