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重庆某广告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3日,重庆某广告公司在某市民广场举行工作成效图片展览,在观展过程中,因风把展板吹倒,展板倒在陈某某身上导致陈某某摔倒受伤。广告公司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陈某送往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紧急处理,因伤情比较严重,社区医院建议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随即又将陈某某转院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系列检查后,上级医院诊断陈某某右侧髋骨及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下肢骨折,需住院治疗。经过29天的住院治疗,医生告知陈某某伤情已稳定,可以出院回家修养,广告公司也愿意支付陈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但陈某某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回家修养无人照顾,便提出如果要出院需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60000元的赔偿金。广告公司认为他们一直在积极配合陈某某的治疗,对于这个赔偿金额他们不接受,只愿意在陈某某出院后给予30000元的补偿。双方就赔偿金多次协商后无果后发生纠纷。2018年5月3日上午,陈某某儿子李某某和广告公司法人朱某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决定分成两组分别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耐心细致地说服双方理性地面对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 在调解过程中,陈某某儿子李某某说:“母亲这次受伤,完全是因为广告公司展板固定不牢固造成的,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母亲年龄大了,这次伤筋动骨就算出院后也必须有一个人全天照顾,我因为要上班没有时间照顾母亲,只能请护工白天照顾,而且出院后需要吃很长一段时间的药才能康复,后续的恢复同样也需要购买营养品,我们要求广告公司考虑这些实际情况给予我们一次性60000元的赔偿。”广告公司则辩解到“你母亲受伤后,我们从未推卸过责任,而是一直都在积极的配合医院,从未耽误过对你母亲的治疗,现在是医院告知你母亲伤情稳定,可以出院回家休养,你们却以我们不答应你的赔偿金额为由,不同意出院,如果你们一直不出院,那这个费用难道我们要一直给吗?我们也考虑到你家里的实际情况,愿意在你母亲出院后一次性给予30000元的赔偿金,以解决后续的问题。”见广告公司在赔偿金问题上不让步,陈某某儿子李某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告知母亲现在的情况还不能出院,必须在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才能出院,并以要上班为由,离开了调委会,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调解无果后,调解工作变得越来越艰难,但调解员并未放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果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心悟广告公司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此次案件中广告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广告公司也从未推卸过责任,但是考虑到陈某某家中的实际情况,希望广告公司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尽可能多的给陈某一些赔偿金,尽早解决这个纠纷,公司也好回到正常的经营轨道上。广告公司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问题上作出适当让步,但是陈某某必须遵照医生的要求马上出院回家休养。随后调解员又给陈某某儿子李某某电话沟通,陈某某是否能出院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的,现在医生已经告知可以出院,陈某某也没有理由继续在医院住下去,而且自陈某某受伤以来广告公司一直在尽心尽责配合医生治疗陈某,现在也愿意在后续的赔偿金上进行让步,希望李某某能尽快办理母亲陈某某的出院手续,回家好好休养,毕竟医院嘈杂不适合老人休养。通过调解员的反复交流和引导下,李某某终于同意在赔偿金问题上让步。5月3日下午,李某某和广告公司再次来到调委会,双方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当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 因双方对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所担心,调解员告知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表示需要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员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双方到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劝解,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陈某某赔偿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1.重庆某广告公司支付陈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37835.60元,陈某某立即办理出院手续。 2.重庆某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予陈某某人民币42000元赔偿款,该笔赔偿款包含出院后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 3.本协议签订后,陈某某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请求事项,因该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全部解决,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及对方单位主张权利。 至此,陈某某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重庆某广告公司、陈某某家属都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除了要耐心细致,还要把握好尺度和技巧,要善于抓住矛盾双方的心理状态。对该类案件,做调解工作,一方面要做被侵权人情绪平复工作,使其冷静、理智地对待调解,另一方面要对侵权人进行释法析理工作,使其明清法律责任,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法与情相结合的调解,缩小双方争议,努力让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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