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中旬,当事人黄某某(女,广东省汕头市人)经业务往来朋友刘某某介绍,为重庆市荣昌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进行饮品外包装设计。因黄某某与刘某某之前都是通过口头约定设计方式、设计费用、支付设计费方式、交付标的时间及违约责任。此次黄某某为实业公司进行外包装设计,双方也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是与该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委托创作协议内容。黄某某完成了一半设计图稿后,将设计样稿发送给实业公司,经实业公司审核后,郑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2000元定金支付给了黄某某。2015年底,黄某某如约完成了全部设计图稿,并交付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使用了该饮品外包装设计图样。黄某某向实业公司多次催付设计费,郑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次向黄某某支付2000元设计款后,便将其微信拉黑,拒付余款。 黄某某认为,实业公司在没有完全支付其饮品外包装设计费的情况下就使用该设计图样,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同时,黄某某对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将其微信拉黑,阻断联系,拒付余款的行为非常气愤。随即,黄某某找到业务往来朋友刘某某,请他帮忙追讨设计费,刘某某表示自己也无法联系上郑某。黄某某无奈,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在荣昌法院网“易诉”平台上对实业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荣昌法院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现该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涉及到知识产权,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遂将此结果告知黄某某。但黄某某表示自己常年居住在广东省汕头市,距离遥远,希望可以通过其它快捷方式为她追讨被拖欠的设计费尾款。于是,荣昌法院便告知黄某某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远程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随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重庆市荣昌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同时,荣昌法院向调委会转交了黄某某在“易诉”平台上立案的相关信息材料。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实业公司应支付黄某某饮品外观设计费用的尾款数额应是多少?实业公司在没有完全支付黄某某饮品外观设计费用的前提下即使用该饮品外观设计图样,是否侵犯了黄某某的著作权?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与广东省汕头市的黄女士进行了沟通,了解核实事情的原委。经了解,黄某某与实业公司没有见过面,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口头约定了委托创作合同的内容,黄某某按期完成外包装设计,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两次通过手机微信支付黄某某设计费4000元,而实业公司早已将该外包装设计直接使用在该公司产品外包装上,却一直未支付黄某某设计费尾款8800元。随后,黄某某向重庆市荣昌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了多份其与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次微信转账凭证截图、实业公司某饮品外包装截图、饮品外包装设计图稿等,证明其确实在为实业公司设计饮品外包装、收取佣金、实业公司已使用该包装设计图等。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设计费尾款的具体数额就是8800元。 随后,调解人员通知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到调委会了解核实该纠纷情况。郑某承认自己是代表实业公司委托黄某某为其公司设计饮品外包装一事;协议中没有约定设计样图著作权归属问题;承认实业公司未支付黄某某饮品外包装设计费尾款;以及实业公司因饮品投放市场时间紧,来不及进一步要求黄某某修改设计图样,已经在饮品外包装上使用黄某某的设计图样等事实。但是,实业公司之所以没有支付黄某某设计费尾款,原因有三:一是黄某某设计稿不完全符合实业公司要求,实业公司认为应适当减少设计费报酬;二是实业公司加强了财务管理,现在转款需通过公司财务严格审核;三是黄某某催款太急,实业公司对此颇有情绪,故没有支付尾款。调查过程中,郑某一再扬言,黄某某可以去起诉实业公司,等她赢了官司再来收设计费尾款。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经调解员反复做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思想工作,最终,郑某答应调解员,愿意在调委会的组织下,与黄某某协商处理纠纷。 调解员通过电话远程组织黄某某和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进行调解。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调解员首先分别向双方阐述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郑某出示了黄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就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第(七)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纠纷中,实业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此委托创作的作品——饮品外包装设计图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故黄某某为实业公司设计的饮品外包装设计图著作权归受托人黄某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实业公司在没有完全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就使用该设计样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黄某某按期交付实业公司委托设计饮品外包装设计样图,且实业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该设计样图,理应按照协议向受托人黄某某支付相应的报酬。实业公司项目部经理郑某承认应该支付黄某某设计费尾款,但实业公司对黄某某提供的设计不尽满意,黄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尾款的具体数额就是8800元,双方应该协商确定设计报酬尾款的具体数额。黄某某明确表示对尾款数额没有商量的余地。 调解人员再次分别与黄某某和实业公司郑某沟通,分析如果双方打官司处理此纠纷的利弊得失,再从诚实守信的角度对实业公司郑某晓之以理。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此纠纷。

【调解结果】

1、实业公司表示愿意将剩余设计费报酬8800元支付给黄某某。后郑某主动电话告之调委会工作人员,实业公司已于调解日当天将剩余的设计费报酬通过转账支付完毕。经与黄某某电话联系核实,其已收到剩余设计款8800元。 2、黄女士已在荣昌法院网“易诉”平台上主动撤诉。表示不再追究实业公司在未支付完设计尾款的情况下就将自己设计图稿使用到产品外包装上的责任。 3、双方表示上述设计款支付完毕后,日后对此事不再产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纠纷中,一是调委会与法院为解决群众困难,进行了诉调对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打通人民调解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二是调委会为异地双方开展远程调解的业务活动,在没有当事人双方现场调解和纸质材料的情况下,所有证据材料都在网络上体现,为开展远程调解工作提供了参考;三是对“口头协议”的履行纠纷,调解员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在以事实为基础,以诚实守信为原则的前提下,以柔性的方法对争议双方进行依法依规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促进和谐的同时,节约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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