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开展个别化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女,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2020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02月11日止。2020年10月12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自行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接收后,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并按照基础级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通过落实入矫教育、实地查访、谈心谈话、心理测评等一系列入矫矫正措施,司法所对其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父母一直在外务工,其从小与奶奶住在一起,缺少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受到社会上一些有不良行为人员的较大影响。同时,张某某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法治意识淡薄,明辨是非的能力较低,容易意气用事,轻信他人。 针对上述张某某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结合其在基础级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对张某某的矫正效果进行了阶段性评价并对其矫正个案相关教育帮扶措施进行了渐进式调整。 二、个别化教育矫正实施情况 (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 张某某年龄不大,对自身认识不到位,接受社区矫正后心理状况不稳定,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组织辖区内与张某某存在类似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分类教育,特邀了洪江市心理机构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授课,对他们开展心理疏导。同时,受委托司法所进一步加强了对其个别谈话教育和开导,多次实地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其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稳定张某某的心理情绪,帮助其走出自卑心理。 (二)开展法治教育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不影响张某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张某某推送一些法律小常识、小故事,进行法治教育,提升了其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同时,对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教育,从侧面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在张某某解矫期满前几天,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其参加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解矫教育活动,活动中湘警职院大学生志愿者为社区矫正对象送来了一场民法典宣讲盛宴。宣讲活动结束后,张某某向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大学生的法律解读浅显易懂、受益匪浅,今后解矫融入社会后,还会积极参加这类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治意识。 (三)开展就业帮扶情况 洪江市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张某某没有稳定工作但热衷帮助他人的的情况,积极协调人社、民政等部门及有关社工站,在张某某即将期满解矫时,帮其争取到了社会工作者的参训资格,为其期满解矫加快融入社会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张某某对此表示十分感谢,非常愿意参加培训,对未来的生活也充满了期待。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的在矫人员,无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对社区矫正对象既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也要重视加强教育帮扶,切实落实分类教育和个别化矫正的措施,如通过各类普法活动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组织有相关专长的志愿者加强对他们的心理教育和引导,积极进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谋划一个美好的未来等,才能有针对性地消除他们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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