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陈某(女)来到新疆XXXX公证处,称其父陈某某于2019年去世,留有存款数十万元。其母刘某某已于1995年去世,其爷爷奶奶均已去世。陈某称该存款是其父陈某某的个人财产,父母共有3个子女,陈某和两个哥哥陈A、陈B。公证人员询问陈某是否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时,陈某犹豫了一下说:“父母只有我们3个孩子,我们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了”。公证人员从陈某的话语犹豫中感到另有隐情。然后再次询问陈某“你父母除了你们3个子女外,是否有其他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和去世的子女”,陈某依旧回答没有其他子女了。公证人员又询问陈某,父母是不是原配?母亲刘某某去世后父亲陈某某有没有再婚?陈某回答父母是原配,父亲陈某某没有再婚过。随后公证人员又询问了其他相关信息,给陈某讲解了相关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以及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天后,陈某向公证处提交了陈某某单位出具的亲属证明和陈某某的个人档案,公证人员查看陈某某档案时,发现陈某某档案中有4个子女。公证人员询问陈某,你父亲到底有几个子女,陈某这时吞吞吐吐的说道:“父母一共4个子女,自己的姐姐陈C在2018年就去世了,留有一个女儿余D。”陈某介绍说自己也向其他公证处咨询过,感觉太麻烦了,所以就没有如实说。公证人员又根据陈某某单位出具的亲属证明,向该单位进行核实,该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公证人员,陈某某有4个子女,但陈某的母亲刘某某去世后,陈某某又找了一个老伴余某某,但是不知道是否领取了结婚证。公证人员随后到民政局调查陈某某的婚姻登记情况,经查,陈某某于2004年就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了。联系到余某某后,询问其与陈某某是否生育过子女,自己的子女是否和陈某某共同生活过,余某某称与陈某某结婚时已经60多岁了,没有生育过子女,自己的亲生子女也都成家了,没有跟陈某某往来过。 公证人员通知陈某来公证处,把陈某某再婚一事告知陈某,陈某依然狡辩称父亲再婚对象平时对自己的父亲不好,存款也是父亲陈某某自己工作赚的钱,所以不应该和继母有关系。公证人员严厉的对陈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连续的欺骗公证人员,妄图骗取公证文书,公证人员告知陈某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这样做的法律后果。陈某当场认错并道歉,后公证人员告知陈某,如果对遗产分割有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但不得以其他方式骗取法律文书。不久后,陈某带领父亲陈某某的其他相关法定继承人,以及余某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第XX号 申请人:陈A,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陈B,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陈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余D,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的外孙女)。 被继承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陈A、陈B、陈某、余D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墓碑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销户登记簿查询、档案材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在XX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与其配偶余某某共有财产为: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有XX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XX元及利息(户名:陈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其中: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XX元;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XX元;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XX元。 上述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 三、根据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其前妻刘某某共有四个子女,长女陈C、长子陈A、次子陈B、次女陈某。陈某某与余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再婚,再婚后陈某某未生育过子女。 五、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长女陈C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家中死亡,陈C与其配偶余某共有一个子女,女儿余D。 六、陈C先于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其应继承陈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陈C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由余D代位继承。 七、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在解放前死亡。 八、现陈A、陈B、陈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余D表示要求代位继承上述存款中陈C应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遗产的份额。余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并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XX)XX字第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上述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陈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父母、长女陈C均先于其死亡,陈C应继承陈某某的遗产份额由余D代位继承,配偶余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陈A、陈B、陈某、外孙女余D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博源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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