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开封市市民孟某与开封市某高校教师洪某签订了该校临街门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房屋面积47平方米、总价款105000元),孟某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洪某后,洪某将盖有该校公章和领导签字的收款收据、房屋使用权证、使用权协议书交给孟某。2015年,该高校落实政府搬迁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对房屋使用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并对2016年1月底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金。孟某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配合校方拆迁工作,在与校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孟某于2019年8月将某高校起诉至开封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问题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之后由于孟某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信访部门委托开封市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为进一步掌握纠纷情况,首先,调解员认真查阅了信访材料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律文书等材料;随后到该高校进行走访,并与学校代表李某进行了沟通交流。李某表示,纠纷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学校和本校教职工,可由学校和本校职工联合经营,但依据学校规定,该使用权不允许转让,故学校不认可此转让行为,但考虑到时间跨度较长、领导更迭等原因,学校决定不予追究,同意按照本校教职工标准对孟某给予拆迁补偿,但孟某仍拒不配合拆迁工作,在校方发出拆迁公告后,孟某试图通过修整房屋索要高额补偿款,也没有按照学校要求于2016年1月底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于校方没有满足孟某的要求,其多次到学校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并拨打市长热线,给学校造成了负面影响。至于纠纷的解决方案,李某表示学校不可能答应孟某的过分要求,但仍可以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由于孟某没有配合拆迁工作,所以不会给予其补助奖励金。随后调解员还走访了其他拆迁户,了解到学校所讲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孟某性格较为偏激,在明确知道补偿政策后,执意将原来打掉的墙体再次砌筑,试图向学校索要高额拆迁补偿款。在详细了解纠纷事实后,调解员分析案情认为,化解该起纠纷的关键在于说服孟某放弃不合理的要求。 调解员决定先从打开孟某的心结开始,首先向其讲述调委会的职能作用和第三方中立的立场,使其逐渐放下戒备心理,虽然孟某仍然表示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一直信访下去,但态度较之前有了明显的转变。调解员耐心地对其进行引导,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其分析,法院既然已经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基本走不通,若选择继续信访,只会进一步消耗精力和财力;况且学校在拆迁补偿的问题上也要一视同仁,不可能在补偿方案上有不同标准。纠纷矛盾长期僵持下去,既不利己、又不利人。在晓以利害后,调解员建议孟某认真地冷静思考一下,权衡利弊后再提出如何处理纠纷的意见。 在此期间,调解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不再主动和孟某联系。而后孟某主动联系调解员,提出要同学校再次协商解决纠纷的提议,并答应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上访、缠访。而后调解员将双方约到了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校方的态度十分肯定,补偿方案必须和其他教职工一致,即以房屋载明的47平方米、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计算拆迁补偿款;由于孟某未能满足奖励条件,补助奖励金不能发放。此时,孟某已经放弃索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但坚称自己不了解相关的奖励条件,认为学校应当向其发放补助奖励金。调解员劝说学校也要考虑孟某在房屋改扩建过程中的实际开支,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目的,适当给予孟某一些补助奖励金。最终,学校代表在请示学校后与孟某就补助奖励金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孟某与某高校签订如下的调解协议: 1.学校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给予孟某拆迁补偿款,共计188000元; 2.学校给予孟某额外4000元作为补助奖励金; 3.孟某就给校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向校方道歉,并承诺收到拆迁款后不再信访。 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孟某已收到校方的拆迁款,并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征地拆迁纠纷易发多发且不易调解,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矛盾升级,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大局。此类纠纷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当事人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过分抬高价码,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引导说服当事人,降低心理预期,逐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本案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能够充分调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为纠纷的化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再通过晓以利弊,逐渐降低当事人心理预期,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