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世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22日,百色市司法局、百色市律师协会收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阳法建[2013]第1号),称:2013年9月9日,田阳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梁某某等45人(45起案)起诉温州××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及诉讼材料,该45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均全部由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黄忠世律师一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田阳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这45个案件的材料中符合劳务合同纠纷的特征,而非劳动争议纠纷。为此田阳县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原告的代理人黄忠世律师进行释明,要求其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黄忠世律师始终坚持应当按劳动争议纠纷来起诉,且多次打电话要求法院立案,并于2013年10月16日向田阳县人大信访办递交了《关于田阳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为此,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派人到部分原告的家里找到原告进行调查询问,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原告根本没有向法院提出过任何诉讼,并说工地老板已经给付了全部工钱,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钱的情况,并坚称从未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委托书上的手印也不是他们捺印的;同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右江矿务局公篓煤矿四工区询问原告之一袁某某时,袁某某称与其一起去找工的蒙某某老人已经去世半个月了,而黄忠世律师在2013年10月16日递交的《关于田阳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仍有蒙某某按的手印。根据以上调查,田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身为执业律师的代理人黄忠世编造假材料并提供欲进行虚假诉讼,于10月24日对黄忠世律师进行了批评及口头训诫,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向百色市司法局建议:一、建议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二、建议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整顿行规及职业道德教育,责令其书面写检查,向律师队伍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田阳县人民法院。

【处理情况】

2013年11月28日,百色市司法局派人到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向黄忠世律师当面核实了相关材料,黄忠世律师承认存在田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所称的事实,但不承认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查,百色市司法局认为黄忠世律师在原告没有亲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在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及民事诉讼状具状人签名上捺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欲进行诉讼,黄忠世律师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据此,2014年8月25日,百色市司法局决定对黄忠世律师给予警告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附:广西百色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司处字[2014]01号 当事人:黄忠世,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4510201310114639。 2013年11月22日,百色市司法局、百色市律师协会收到田阳县人民法院用特快专递寄来的邮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阳法建[2013]第1号),田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认为身为执业律师的代理人黄忠世造假材料并提供欲进行虚假诉讼,并于2013年10月24日对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黄忠世律师进行了批评及口头训诫,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向百色市司法局建议:一、建议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二、建议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整顿行规及职业道德教育,责令其书面写检查,向律师队伍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田阳县人民法院。 经查明,2013年9月9日,田阳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梁某某等45名(45起案)起诉温州××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及诉讼材料,该45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均全部由当事人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黄忠世律师一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田阳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这45个案件的材料中符合劳务合同纠纷的特征,而非劳动争议纠纷。为此田阳县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原告的代理人黄忠世律师进行释明,要求其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黄忠世律师始终坚持应当按劳动争议纠纷来起诉,且多次打电话要求法院立案,并于2013年10月16日向田阳县人大信访办递交了《关于田阳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为此,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亲自到部分原告的家里找到原告进行调查询问,结果显示原告根本没有向法院提出过任何诉讼,说明工地老板已经结付了全部工钱,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钱的情况,并坚称从未委托哪个律师代理其诉讼,委托书上的手印也不是他们捺印的;2013年10月16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到右江矿务局公篓煤矿四工区调查袁某某时,袁某某称与其一起去找工的蒙某某老人已经去世半个月了,而当事人黄忠世律师在2013年10月16日递交的《关于田阳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仍有蒙某某按的手印。根据以上调查,田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身为执业律师的代理人黄忠世造假材料并提供欲进行虚假诉讼,并于2013年10月24日对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黄忠世律师进行了批评及口头训诫,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向百色市司法局建议:一、建议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二、建议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整顿行规及职业道德教育,责令其书面写检查,向律师队伍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田阳县人民法院。经百色市行政执法员到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情况,并与当事人黄忠世律师核实相关材料,当事人黄忠世律师承认存在田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所称的事实,但不承认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黄忠世律师在原告没有亲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在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及民事诉讼状具状人签名上捺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欲进行诉讼。当事人黄忠世律师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黄忠世律师给予警告处分。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或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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