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男,45岁,于2017年6月29日以“发作性胸痛5年,再发加重1周”为主诉入住某医院治疗。诊断: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即往高血压病史十二年。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心脏超声示:左室前壁、前间壁、室间隔及下壁心肌搏动减弱;左心系统扩大,二尖瓣少一中等量反流;EF:0.38。医院在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及手术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后,于2017年7月3日15时40分行冠脉造影介入治疗。术中患者突然出现心脏骤停、意识丧失、抽搐、立即给予胸外按压,心电监护示室颤,立即予电除颤、并予升压药物、肾上腺素静推等治疗。患者反复出现室速、室颤。急请麻醉科气管插管,急请心外科会诊,建议行ECMO或体外循环临时辅助,维持患者心肺功能,进行生命支持,家属拒绝。持续胸外按压近二个小时,反复予肾上腺素、碳酸氢钠、阿托品、呼吸兴奋剂、多巴胺、间羟胺等药物治疗。患者自主呼吸、心跳无恢复,于2017年7月3日20时26分患者临床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因病于2017年6月29日到医院诊治,7月3日进行心脏手术,术中由于院方过错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院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金额858306元。 医方认为:患者诊断明确,有明确的介入治疗指征。术前已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患者及家属知晓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已尽告知义务。该患者行冠脉介入治疗符合治疗指南及规范。 医患双方因责任认定和赔偿未达成一致,共同到沈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在及时召开案例分析讨论会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工作经验丰富和具有医学知识、法学知识的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并按程序分步骤,分头组织实施调解工作。 首先,对患者家属进行相关情况问询,在了解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诉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听取他们实质性要求、想法和意见,尽最大可能地平复患者家属的焦躁情绪,并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抚慰。其次,第一时间与医院沟通情况,分析研究患者的死因,明确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底线,为成功调解纠纷选准突破口,把握切入点,为及时有效解决纷争奠定基础。 为探明患者死因,鉴于患者家属不愿意进行进行尸检或做医学鉴定的实际情况,调解员表示只能从现有的病例记载中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的具体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患者家属的对立情绪,为有效调处纠纷创造了条件。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患者家属先后组织20余人采取过激行为围堵医护人员,围攻医院领导,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办公秩序和医疗环境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及时约谈患方家属,严肃指出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组织多人围堵医护人员,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办公秩序的做法是十分错误和不可取的,任何过激行为对解决纠纷是十分不利的,也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极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死者家属理性冷静维权。 通过查阅诊疗记录和病例,实地走访调查后,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医方诊疗明确,患者具有介入治疗指征,术前已向患者本人及家属告知了病情及手术风险,并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方已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的做法是正确的。其次,根据病历记载综合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术前对该患者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对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判不够充分,对此例医疗纠纷医方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告知患者家属一切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漫天要价解决不了问题,更会久拖不决,要尊重死者,解决问题了大家开始还要走入新的生活。 至此,医患双方认为调解员的调解意见有理有据,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解决此次纠纷。调解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出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诊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费用,并向双方进行了解读。上述调解意见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同和接受。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由医方一次性将补偿款200004元支付给患方。 2.本协议全部款项支付后,纠纷全部终结。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再主张权利。 为确保本案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迅速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医调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已履行协议,并对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和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面对死者不愿意进行尸检和医学鉴定的情况,调解员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明材料,结合走访调查,依法依理对当事双方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得以合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