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洛阳市西工区居民丁某来到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工作人员反映洛阳市某装饰公司拖欠其工资。据丁某讲述,2015年初,到某装饰公司工作时,曾与招聘人员刘某口头约定每个月各项工资5000元,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丁某分别两次被指派到装饰公司某项目工地担任项目监理,负责工程项目工作,并按月领取相应报酬。但2019年1月至今,丁某再未收到任何报酬,向装饰公司索要工资时,装饰公司以丁某并非其员工为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丁某来到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并征得申请人丁某同意后,委托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装饰公司,在取得装饰公司代表李某同意后,促成双方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3日后的上午,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来到调委会,调解员首先向申请人丁某和装饰公司代表李某告知了调解原则和流程等。随后,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和诉求。丁某认为,其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除担任项目监理外,还多次被指派为公司代表参加诉讼,这些都能证明自己是装饰公司员工,理应享有单位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但公司一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装饰公司代表李某则表示,公司和丁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丁某所述的几处工程是由第三方刘某承包的,丁某是刘某派遣过来的,工程款已向刘某结清,丁某不应该再次向公司讨要工资。装饰公司一并带来了和第三方刘某的《承包协议书》及结账证明等。 丁某听完李某的陈述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用工行为明明存在,装修公司却在推诿,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调解员立即安抚了丁某的情绪,表示在查明事情的情况后,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刘某,向其核实《承包协议书》和结账证明的真伪,得到了刘某的肯定答复,调解员也确认了装修公司的陈述真实。 调解员在咨询了法律顾问后,向丁某详细解释了该起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装饰公司已经把该公司的工程承包给了第三方刘某,双方之间签订有《承包协议书》,因此装修公司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从丁某被招用的情况看,装修公司并没有任何招工行为,丁某是被刘某雇佣在装饰公司工作的,对此丁某不知情,且一直以为其是为装修公司工作的。作为承包人的刘某,虽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但其有权根据民事法律法规雇佣他人为自己服务。因此,丁某与刘某构成雇佣关系,刘某应该向丁某支付报酬,丁某可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向刘某主张权利。 经过调解员长达几个小时剥丝抽茧,丁某认识到了其与刘某之间存在的事实雇佣关系,与装修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丁某的态度逐渐缓和,在调解员的建议下,丁某与装修公司达成谅解,并向装修公司就自己不知情前提下的讨薪行为道歉。装修公司代表李某则表示将帮助丁某向刘某讨薪,如果刘某执意拖欠丁某工资,将不再与其合作。 当日下午,刘某赶赴调解室,第二场调解开始。调解员首先向三方当事人讲述了《劳动法》《合同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并主持第三方刘某拿出了其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对于拖欠丁某的工资,调解员向刘某指出,既然其与丁某已口头约定每月的工资数额,相当于双方已订立了口头合同,拖欠工资的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丁某的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对此,刘某并不否认,只表示现在不宽裕,装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用于其他地方,希望调解员和丁某宽限三个月。丁某则表示目前生活窘迫,不同意刘某延期支付的请求。调解员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立刻采用背靠背的形式,一方面安抚丁某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做刘某工作。在装饰公司代表李某的共同努力下,刘某最终答应全额支付拖欠丁某的工资。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丁某和刘某自愿达成协议:依据双方口头约定的每个月5000元工资计算,刘某共支付丁某2019年1月至6月份的各项工资共计30000元整;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不得以此事再主张权利。 刘某当场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丁某30000元。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回访,丁某表示对此次调解十分满意,非常感谢调委会帮助其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劳动的提供者和劳动的接受者之间可能并行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往往劳动的提供者并不知晓其中的差别,致使纠纷发生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丁某误以为装饰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但实际上,丁某是与第三方刘某构成了雇佣关系。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坚持做到法、理、情相结合,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