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侵权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晚,吴某的儿子吴甲参加所在单位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聚餐时,被同桌的同事大量劝酒,导致吴甲因醉酒而昏迷不醒。后同桌的两位同事并未将吴甲送医救治,而是将其送回家中,但没有向吴甲的妻子林某告知吴甲因醉酒在路上摔伤的情况。林某以为丈夫吴甲只是昏睡,身体并无大碍,故亦未将丈夫吴甲送医抢救。直到第二天林某下班回家时,才发现丈夫吴甲已经死亡。吴某认为,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桌劝酒的12位同事对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桌劝酒的12位同事赔偿儿子吴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但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仅赔偿了吴某2万元,后不愿意再次赔偿。同桌劝酒的12位同事均表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吴某与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桌劝酒的12位同事多次协商无果后,欲起诉维权。 因吴某受教育程度低,不了解法律法规,不懂如何起诉,故欲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但因吴某与妻子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收入,儿子骤然离世,留下三个年幼的孩子,导致家庭贫困,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律师代理费。2018年7月26日,吴某向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定吴某一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故受理了吴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剑承办该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吴某详细询问了该案案情。经了解,2018年4月4日,吴某与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签订了一次性终结性调解协议,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了吴某2万元,另外公司负责人曾私下赔付给吴某10万元。但吴某仍觉得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安慰其丧子之痛和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故反悔再次请求增加赔偿。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断然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故吴某欲诉诸法律。 承办律师认为此案原告方证据严重不足,存在以下败诉风险:第一,原告已与被告签署过一次性终结性的《和解协议书》,如再次提起赔偿,被驳回机率较大;第二,受害人吴甲未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不明确,是否与醉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证实,很大机率会被驳回;第三,受害人吴甲的妻子林某在事发当晚未将醉酒的丈夫吴甲及时送医,亦存在重大过错。 承办律师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按照此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酒局的组织者或者劝酒的同饮者分别仅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外,本案的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在城市中工作断断续续,直至其死亡前仍未在城市中工作超过一年,故不能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即使本案证据充足,且依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也仅能获赔10万元左右。 综上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解决本案的首选方案是调解。故承办律师于2018年8月5日向北海市海城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请求给予调解。2018年8月28日,北海市海城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承办人和受援人告知,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当晚劝酒的12位同事以此前已经赔偿为由,均拒绝调解协商。2018年9月3日,受援人吴某决定终止调解,直接起诉。听取了受援人的诉求后,承办律师再次告知受援人本案存在重大诉讼风险,但受援人吴某仍坚持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前往北海市某边防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的相关笔录,收集整理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和其他证据,与受援人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为受援人起草起诉书后,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后法院同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受援人减轻了负担。 2018年12月1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作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针对被告,承办律师向被告说明了受害人吴甲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同时指出吴甲生前在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说被告以人道主义的关怀再次补偿原告12万元;第二,针对原告,承办律师向原告详细告知了本案理想情况下能获赔的最大金额约10万元,且此前被告已经赔偿,判决败诉几率较大,从结果来说,同意法院调解,接受对方12万元的赔偿,这样对原告来说更加有利。 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原、被告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2018年12月15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除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已经支付的2万元外,再另行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12万元给原告吴某等人,被告宋某等12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在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受援人吴某一家再次获得12万元赔偿,并当场取得了所有的赔偿款,前后总计获赔24万元。

【案件点评】

近几年来,因饮酒产生的赔偿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常的共同饮酒虽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 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当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共饮人应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送医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二、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一)伤亡者责任。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过量饮酒是伤亡后果最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伤亡后果负主要责任。(二)组织、召集者责任。无论组织、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都对参饮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扶助的义务,否则应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三)参与者责任。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等,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因果关系、过错大小和担责比例,对宴饮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聚餐,吴某饮酒过量,在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吴某因被忽视送医而亡,作为组织聚餐的北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过失,负有赔偿责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吴某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困难,面对证据不足,存在败诉风险的不利局面,诉前诉中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受援人得到了相应赔偿的结果,实现了法律援助对弱者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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