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新的一轮扫黑打黑形势大潮下,湘潭市公安分局在打击以罗某名为首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现2005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文某与2013年侦办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牵连,遂将正在服刑的文某提审,形成材料后于2014年3月21日将案件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四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4年11月25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文某没有聘请律师,且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函通知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批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指派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的刘永茂律师担任被告人的援助律师。 在接手案件办理第一次会见被告人之日起,援助律师能够明显的感觉到被告人通过10年的改造,已经由原来不可一世的鲁莽之徒,改造成了珍惜自由,珍爱生活的成熟理智的年轻人。对于公安机关的重新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无法预知的,被告人感到内心惶惶,一度产生过对抗的情绪。看到援助律师的到来,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援助律师身上。 首先,确定辩护重点。被告人文某同案罗某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援助律师及时了解到了该案件的判决结果,罗某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成立,那么对于指控被告人文某的涉黑罪名也是不会成立的。这一点可以明确之后,那么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对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了。 第二,确定辩护路线。既然是旧事重提,那就紧抓“追诉时效”这个概念来进行辩护。通过细致扎实的阅卷,以追诉时效为突破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在2005年已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2014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超过五年法定的追诉时效,应当终止审理。 第三、安抚被告人情绪。针对被告人心理问题,援助律师多次专门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详细阐明目前所遇到的现实状况,逐一进行透彻的分析,让被告人清晰当前的困难,理智对待。并安慰、鼓励他,作为援助律师不会放弃为他争取最好的结果。 本案无法避免的几个焦点问题,一是,案件中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均是在2003年-2004年阶段,刑法上称之为“漏罪”。被告人认为这些犯罪事实均在其坐牢前已经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现在来追究觉得很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2005年的原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先并后减”的漏罪追罚模式,合并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至少是无期以上,无疑依法作出的判决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三是,怎么样在打击犯罪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中取得有效的平衡,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办案的难点。 怎样避免冲突,同时又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标,经过深思熟虑,援助律师向主审法官以及办案检察官反馈意见、当面沟通,并提交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法律条文适用以及量刑建议方面的书面辩护意见。辩护人向主审法官以及办案检察官反馈,提交了有辩护人及被告人签字的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领导能够综合考虑本案漏罪追罚的最终实现形式。在请求中我们如此表述:“作为家属及辩护人并没有任何质疑的想法,只是刑罚的最终目的首先是让人服法,然后是让犯错的人能知错就改。而这一切目的在被告人文某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追罚的目的也不过如此,而这一切即使按照原判决执行都能实现,恳请各级领导能考虑上述请求”。 最终,经过不懈的努力,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援助律师关于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罪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于2016年1月26日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没有提出抗诉。本案的裁定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刑期依然按原刑罚执行,没有影响原刑罚执行和被告人努力改造的效果。
【案件点评】
(一)案件从2014年12月15日起接受指派到2016年2月份春节前接到判决书,在办案期间的14个月里,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次数不低于12次,这样的会见频率在以往有可能受到各方面的制约而难以实现。自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难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尤其是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各部门都能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上述难题均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二)援助律师的坚持不懈,是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不可缺少的因素。在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人低落的情绪依然没有有效改观,在他看来对案件的结果已经不抱有希望。援助律师通过会见面谈给予被告人鼓励,与被告人一起分析案情和法律条文的适用,让被告人能够清楚的知道当前案件面临的形势并非完全没有希望。在援助律师的坚持下,案件庭审后再次向案件的公诉机关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的审判机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援助律师对案件量刑看法和建议,以及被告人改造后的现实表现和改造决心,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感受到被告人的改造已经获得良好的效果,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最终目的,从而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文某漏罪追罚的合理、合法、科学、高效的实现形式。刑事辩护不是对抗,而是在于说服。这样一份书面意见可以让检察官、法官他们看到援助律师办理案件的用心、专心和努力,才能说服他们从内心接受法援律师的辩护观点,从而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 法律援助不仅仅只停留在法律程序层面,还需要通过援助律师的接触传递给当事人有温度的人文关怀,体现的是法律的威严还有个体的尊严。在会见当事人那一刻起,当事人的一份信任就是援助律师一份沉甸甸的压力,法援律师需要用心才能对得起这份来自信任的托付。 (三)援助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运用,是案件办理成功的关键。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都是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入手,以期找到罪轻或无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通过阅卷,想从10年之前搜集的材料中找到符合辩护方向的少之又少,现有材料基本上难以支撑和形成有效的辩护观点。通过仔细分析,援助律师决定另辟蹊径,摆脱以往模式化的辩护思路,从“诉讼时效”方面入手,确定了适合本案漏罪追罚的辩护思路。从办案的结果来看,该思路的转变是本案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