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被害人文某海、张某义、严某宜三人利用遥控骰子到刘某星、李某、刘某甲、付某龙、王某甲共同开设的赌场赌博。李某、付某龙发现后,李某持菜刀、付某龙持水果刀冲入赌场将三被害人控制。在此过程中,黄某趁机从被害人文某海身上抢走人民币1260元,李某金趁机从被害人文某海身上抢起人民币1470元。随后,李某、付某龙等人将三名被害人拘禁到荆州区小北门附近的“一家宾馆”及“新豪胜酒店”内。 李某、刘某甲等人将三被害人控制酒店后,以三被害人在赌场作弊为由向三名被害人索要赔偿,共计索得5.8万元,才先后放三被害人离开。其中李某分得4000元,刘某甲分得4000元,部分赃款由李某向其邀约帮助控制被害人的随行人员分发。 另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刘某星(在逃),邀约李某、刘某甲、付某龙(在逃)、王某甲(在逃)在荆州区郢城镇郢北村租用王某乙经营的幸福超市内多余空房,组织多名村民聚众参赌牟利。 2015年11月2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荆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组织多人聚众赌博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付某龙、黄某、李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强占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受李某委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等人向被害人索得5.8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公诉方适用法律错误,其指控不能成立。 所谓抢劫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由此可见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或者胁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以麻醉、灌酒等方法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劫取财物。而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是三被害人出老千进行诈骗,被李某等人发现后,李某等人将三个被害人控制,刘某星和三个被害人谈判,要三个被害人拿钱进行赔偿,否则不准离开宾馆,三个被害人便给亲属、朋友打电话筹钱。李某等人陆续拿到了5.8万元。由此可见李某等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身上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方认定李某控制受害人,并要受害人打电话筹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适用法律错误。 2.被告人李某向三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李某等人以被害人出老千行骗为由,找三个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李某等人将三被害人控制,以不给钱不许走来威胁,要求他们给家属及朋友打电话送钱,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由此可见,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3.被告人李某在开设赌场罪中没有出钱租赁场所,没有当庄家,没有积极邀约他人赌博,只是受刘某星之邀,维护赌场秩序。因此,李某在开设赌场案中起到的作用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且在庭审中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
【裁判文书】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以他人诈骗为由,非法拘禁他人,要求他人找家属或朋友拿钱便放人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本案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区分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从这三个罪名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的根本区别在于绑架罪是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要挟的对象是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其目的是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百的根本区别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或被害人当场被迫交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发现三被害人在赌场中出老千,劫持了三被害人,将三被害人控制在宾馆中,以他们出老千为由,敲诈他们钱财,三被害人考虑到自己的安危与过错,与李某等人“协商”愿意“赔偿”5.8万元。因自身身上没有,便打电话叫亲属送钱。李某的这些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结语和建议】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每接手一个案件,首先应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然后找出自己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实施了哪些行为以及案发后实施了哪些与案件有关的行为(例如:自首等),最后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基础上,给本案定性。从而确定当事人有罪与无罪。如有罪,应定何种罪名,有哪些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开设赌场案中的行为是维护赌场秩序。在强制三被害人向家属要钱案中,李某发现三被害人出老千,持刀控制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到宾馆进行敲诈,敲诈到钱后进行了分赃。案发后李某投案自首。 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把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及有利于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方面进行辩护,从而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