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同一事件死亡继承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陈某德、张某芹夫妇来到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询问继承其女儿陈某娟名下的财产事宜。根据其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继承人陈某娟和其子张某诚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因煤气中毒事故在家中死亡。因家中当时仅有陈某娟和其子张某诚,次日家人发现时母子二人已死亡多时,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被继承人陈某娟的父亲是陈某德、母亲是张某芹。陈某娟和张某胜于二〇〇五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陈某娟生前未再婚。陈某娟和张某胜共育有一个子女:张某诚;陈某娟别无其他子女。陈某娟生前无遗嘱,也未曾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陈某娟的儿子张某诚死亡时年仅十四周岁,其父亲张某胜尚健在。 因死亡医学证明等有死亡日期的证明材料均反映不出被继承人陈某娟和其儿子张某诚的死亡先后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娟和张某胜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生前未再婚,故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应由其父亲陈某德、母亲张某芹、儿子张某诚共同继承。因张某诚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诚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现有其父亲张某胜,张某诚法定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现有其祖父张某帮、祖母徐某英、外祖父陈某德、外祖母张某芹。在公证员就本继承权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后,公证当事人经慎重考虑后,被继承人陈某娟的母亲张某芹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娟遗产的继承权及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遗产的权利、儿子张某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某胜、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张某帮、徐某英、张某芹明确表示放弃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及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的遗产均由其继承人陈某德一人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德,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乡XX村X队XX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利害关系人:张某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乡XX村X队XX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某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某帮,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徐某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陈某娟,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乡XX村X队XX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某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乡XX村X队XX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德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公积金查询信息、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证明材料。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欺诈、遗漏其他继承人,骗取公证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遗产、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全面了解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在本处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放弃继承声明书、继承公证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认可、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娟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因煤气中毒事故在淮南市死亡。 二、申请人陈某德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娟生前的财产为:1、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淮X字第XXX号);2、陈某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名称:淮南XXX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号:XXX、个人账号:XXX、公积金编码:XXX】;3、陈某娟名下的存在XXX银行的存款(卡号:XXX,截至XX年XX月XX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三、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陈某娟的父亲是陈某德、母亲是张某芹。陈某娟和张某胜于二〇〇五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陈士娟生前未再婚。陈某娟的子女为张某诚(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因煤气中毒事故在淮南市死亡);张某诚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现有其父亲张某胜,张某诚法定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现有其祖父张某帮、祖母徐某英、外祖父陈某德、外祖母张某芹。 四、据被继承人陈某娟的继承人陈某德、张某芹及张某诚的继承人张某胜称,被继承人陈某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上述张某胜和陈某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的房产,离婚后归陈某娟所有;上述陈某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陈士娟的个人财产。 六、现继承人张某芹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继承权,继承人张某诚的父亲张某胜、祖父张某帮、祖母徐某英、外祖母张某芹表示放弃张某诚应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份额;继承人陈某德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及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的遗产份额。 本公证员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陈某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陈某娟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娟和其儿子张某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推定长辈陈某娟先死亡。因被继承人陈某娟和张某胜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生前未再婚,故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应由其父亲陈某德、母亲张某芹、儿子张某诚共同继承。因张某诚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现被继承人陈某娟的母亲张某芹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某娟遗产的继承权及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遗产的权利、儿子张某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某胜、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张某帮、徐某英、张某芹明确表示放弃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遗产的权利。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娟的遗产及张某诚应继承陈某娟的遗产均由其继承人陈某德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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