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通州交通支队事故科提供的检验委托书及案件相关材料显示,2017年5月某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商业街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两轮摩托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前部接触。事后小型轿车驶离现场,造成张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次日小型轿车主动承认这一肇事过程,通州交通支队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事故现场遗留的片状物与小型轿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黑色漆片进行成分比对检验。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GB/T 19267.1-2008)和《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6部分: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法》(GB/T 19267.6-2008)对送检材料进行成分比对分析。 在体视显微镜下用手术刀分离提取所送检材,使用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 X射线能谱仪分别对所送检材进行检验。
【分析说明】
1.经检验,所送事故现场遗留的片状物与小型轿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黑色漆片均为油漆,外观特征相似,显微特征均一致,在显微镜下呈现二者均呈现七层结构特征。且二者逐层对比的红外光谱主要特征、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主要特征分别对应一致。
【鉴定意见】
事故现场遗留的片状物与小型轿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黑色漆片的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 事故现场遗留的片状物 小型轿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黑色漆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