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日22时许,黄某某伙同小邓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殴打曾有过节的张某某,同伴殷某某上前扯架,黄某某感到气愤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8日,黄某某被警方立案侦查后,频繁更换租住地址,并刻意隐瞒上述犯罪事实,逃避侦查。201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警方抓获。2019年11月14日,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6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意长沙市望城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5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7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对指控逃避侦查的事实提出异议,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6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通知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辩护,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欣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约见受援人。承办律师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详细了解受援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和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和风险。经了解,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受援人在回答法院关于为何更换电话号码的问题时,反复强调其主观上没有拒捕和逃避侦查的意图。之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法院的相关承办人取得联系,获知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已经发生变更,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对逃避侦查的事实不予承认,其行为已系翻供,故不应当认定坦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鉴于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受援人黄某某进行沟通。承办律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充分告知受援人,使其充分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和认罚两者缺一不可,本案受援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逃避侦查的事实属于认罪的范畴。承办律师在综合全案犯罪事实、证据等客观因素以及尊重受援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向受援人提出以下辩护思路和建议:1.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援人不能对检察机关指控逃避侦查的事实提出异议,否则会导致不能适用该制度。2.在本案中,由于受援人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经给公诉机关、法院留下了“拒不认罪”的印象,建议受援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承认逃避侦查的事实,对于部分争议事实由辩护律师从证据和事实角度为其作出有利辩护。3.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确认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为准,避免翻供。 2020年6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均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当庭讯问中对变更手机号码、案发后手机关机致公安机关查找困难等逃避侦查的事实不予承认,其行为构成翻供,不应当认定为坦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当庭撤回原书面量刑意见,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行为予以处罚。 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均能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逃避侦查的基本事实坦承交代,前后供述一致,符合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并不否认其逃避侦查的基本事实,只是对更换手机号码的主观本意等进行辩解,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之条件。综上,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经过法庭辩论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受援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受援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2020年6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案判决后,黄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争议性认罪认罚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判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人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也不应否认其认罪,还应考虑其是否承认指控的基本事实及是否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 根据“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逃避侦查的基本犯罪事实,虽然对逃避侦查的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以及对变更手机号码、案发后手机关机等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均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本案经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维护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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