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宴某,男,1972年生,高中文化,个体,江苏宿迁宿城区人。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晏某进入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泰168宾馆309房间,后在该房间内,被告人晏某违背被害人戴某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戴某(1992年生)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12日上午时许,被告入晏某再次进入被害人戴某房间,被害人戴某报警并将被告人晏某困在房间内,被告人晏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宴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宴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各种疑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证据的疑点和矛盾以及产生的原因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说明。对鉴定报告没有进行评判,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
【代理意见】
本案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一审辩护意见中对证据提出的各种疑点行为分析认证,而仅仅用一句话“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来认证据具备证明放力,却对证据的疑点和矛盾以及产生的原因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说理。辨护人认为宴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主要理由如下: 1、对于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即是否采用暴力或威胁的行为方式没有证据进行认定。 2、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前的交流及开门过程,以及进入其入住宾后洗澡的过程、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发生性关系之后的情景,均能认定双方是自愿性行为。 3、就戴某在公安机关并没有实事求是陈述,其笔录前后矛盾之足以体现。 4.本案的确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在发生性关系以后,戴某通过他们的朋友了解到宴某的经济和能力,与其想象中的经济情况和能力有较大的差距,自己意识到不会从被告人身上获得什么大的好处,于是戴某由当时自愿与宴某发生关系到第二天反悔,于是选择报警用歪曲事实真相的方法对被告人进报复。一审法院在认定上并没有相关证据来证实被告人存在违背妇女的意志。 二、本案中很明显是采用有罪推定的方式判决上诉人有罪。 一审法审法院以案发时,宴某和受害人年龄悬殊较大,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理由,又以受害人抱怨受到宴某骚扰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构成强奸罪:而受害人抱怨受到骚扰是已经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如果确实是违背其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很明显受害人会情绪激烈,而不会仅仅抱怨受到“骚扰”,退一步、其仅仅仅是抱怨受到“骚扰”,但并没有表明受到“强奸”。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戴某确实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确实没有任何强迫或使用任何足以使女方丧失反抗意识的行为。本案确实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此案认定被告人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为避免冤假错案,本案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上诉人做无罪辩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及试听资料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需进一步调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宴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1302刑初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裁判文书】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 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刑初119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由于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与戴某确实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确实没有任何强迫或者使用任何足以使女方丧失反抗意识的行为。本案确实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此案认定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证据确实不足。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撤诉,后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对于关键证据必须进行仔细分析,不能停留于表面形式。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均不能认定被告人宴某与戴某发生关系时是违背戴某某意志的。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