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4日,徐某因医疗纠纷到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访,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待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后,徐某向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你委谁向市公安局报的警,谁同意向公安局报的警,理由是什么”。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徐某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书面告知徐某不予公开。 2017年4月12日,徐某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履职。 2017年4月28日,徐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判令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履职。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令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作为行为违法、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履职的请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