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5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2016年6月,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活动。2016年7月4日李某到赫章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接收李某后,司法所即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李某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管。入矫宣告时,按照社区服刑宣告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还重点向李某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禁止令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对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针对李某思想负担过重,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正确看待其罪行等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和调查走访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 一是加强个别谈话教育,司法所要求李某每个月不定期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两次,工作人员通过与李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认罪情况、思想动态,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消除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心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结合法院禁止令的内容,针对李某所犯罪行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通过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后,李某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和犯罪危害有了更深刻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增强了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表示今后不会再违法违规、不会违反禁止令。三是加强电子监管,每日通过手机定位查询、电话报告等方式随时掌握李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李某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四是加强走访调查,主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并告知该部门李某为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的人员,通过对李某身边家人、亲戚朋友等的走访,及时掌握李某的生活情况,达到提前预防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李某的表现,司法所适时对其的矫正方案作出调整。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走访初期,李某的亲人及邻居不愿意透露李某的相关情况,不愿意协助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针对这种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点对李某的家人做思想工作,告知他们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李某的家人了解到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经过教育,在其家人的协助下,向李某身边的朋友、邻居讲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并强调李某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一经发现必须马上制止,防止李某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形。李某自入矫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合李某身边的家人、朋友、邻居、村干部等对李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李某发生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2017年6月23日,李某矫正期满,如期解除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李某能够较好的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按期汇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明显的提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整个矫正期间没有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教育力度,有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让其明白禁止令的意义。同时工作人员发动社会力量,联合社区服刑人员家人、朋友、邻居,进行多方位的监督教育,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并让矫正人员自觉遵守,为禁止令的有效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