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6日,一位60多岁的大娘满脸愁容地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老人,详细听取了大娘的诉求。原来,62岁的何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蚌贝村村民。2007年9月23日,年满55岁的何某,身体状况不佳,曾多次住院治疗。因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何某的生活靠三个儿子(女儿已婚嫁)分别承担赡养义务,其名下的责任田由三个儿子耕种,从2008年3月起,每年由三个儿子分别给付204斤稻谷给何某生活,至今已经7个年头,但他们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听到老人的遭遇后,工作人员告知何某需提供贫困证明等材料,方可办理法律援助。 两天后,何某提供了贫困证明及相关材料。法援中心经审查,何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律师周正福、林乔峰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替何某写了诉状,又替何某写了减免诉讼费申请书,并带何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减半收取诉讼费。 同年12月19日,案件如期开庭,援助人员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在庭审中,被告蒋甲、蒋乙、蒋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只有被告蒋某兵到庭应诉并表示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对法援律师提出的意见基本予以采纳。2015年1月20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兵自愿承担赡养费,并于每年的2月1日前支付赡养费2000元。被告蒋甲、蒋乙、蒋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蒋甲、蒋乙、蒋丙于每年2月1日前各支付原告何某赡养费1500元。 被告不到庭,就可能再次不履行赡养义务。2015年1月30日,援助人员冒着严寒到了何某老人所居住的村子,在向当事人和村民详细查清情况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老人不到庭的两个儿子从法律上晓之以理,从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上动之以情,对其儿子蒋甲、蒋乙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两个儿子同意按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点评】
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不但与我国的法律相违背,也与公民道德规范不相符。法律援助使何某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圆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夙愿。老人的儿子也受到了教育,为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深感羞愧,自觉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援助律师到村中现场办案,实现了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本案的办理,援助工作者深感案件办结,不等于受援人的问题已全部解决,在法院判决之后,为了真正实现扶贫助弱的目的,援助工作者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