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嘉鱼县人。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鄂1221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监狱对罪犯黄某进行心理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量表评估--社区环境调查评估,2018年12月10日湖北省嘉鱼县司法局出具嘉刑调字(2018)第05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出具“罪犯黄某某在辖区内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监管条件”意见。湖北省咸宁监狱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会议认定罪犯黄某某评估有效。 2019年1月8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8年5月表扬,2018年10月表扬,经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建议报请假释。审议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罪犯异议。 经湖北省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该犯起始期已过一年,获得二个表扬,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湖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罪犯黄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可优先办理假释,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2月25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罪犯黄某某假释,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6日,湖北省咸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黄某某报请假释。案卷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件。湖北省咸宁监狱组织部分民警、罪犯旁听。 2019年4月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