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杏花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刘XX,男,汉族,64岁,于2019年9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即送医院检查治疗,现伤情稳定,委托本所进行委托事项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XX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XXXXX),入、出院时间: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31日。 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左股骨远端、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重度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脾破裂、肠系膜破裂出血、头皮挫裂伤、软组织损伤 检查、会诊、治疗经过:患者因“车祸外伤一小时余”入院。查体:急性病危面容,神清,精神萎,头皮右颞部可见约6㎝左右伤口,双肺呼吸音粗,腹稍膨,全腹压痛及反跳痛,肠鸣音减弱,约2次/分,左膝肿胀明显、畸形,伴有开放性伤口;摄CT片示:右侧枕顶部头皮血肿,脾脏破裂,腹腔积血,肝脏变形,肝脏小囊性灶;X线片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急诊行“剖腹探查+全脾切除+肠系膜破裂修补+清创探查+髌腱部分断裂修补+骨折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术后收住EICU监护治疗,予以积极输血及血浆、补液纠正休克、抗感染、机械通气保证氧供、维持循环稳定、预防应激性溃疡、止痛镇静等对症支持处理,病情平稳后转入关节外科,于2019年9月27日在全麻下行“外固定支架拆除+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监护病情、支具外固定制动、预防感染、脱水消肿镇痛、抑酸护胃、输血、功能锻炼等对症支持处理,病情平稳后,转康复医学科行左膝关节康复功能治疗,于2019年10月31日出院。 出院情况:左膝关节肿胀伴活动受限;出院医嘱:继续行康复功能锻炼。 (二)法医学检验: 1、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查所见:腹部见竖向手术切口疤痕长21㎝,腹软;左大腿中段至左膝下方见手术切口疤痕长34㎝,左膝下方见横向手术切口疤痕长4.5㎝,左膝外侧见色素沉着创伤瘢痕6㎝×8㎝范围,左膝关节稍肿胀、压痛(+),关节活动受限,实测左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屈曲85°,实测右膝关节(健侧)被动活动范围:屈曲140°,双上肢、右下肢活动可,肌力肌张力正常,余(-)。 (三)阅片: 1、XX市人民医院 2019年9月6日CT片(片号:XXXXXX)示:右侧枕顶部头皮血肿;左下肺结节;脾脏破裂,腹腔积血。 2、XX市人民医院 2019年9月6日X(片号:XXXXXX)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3、XX市人民医院 2019年9月9日CT片(片号:XXXXXX)示:右侧枕顶部头皮血肿;脾脏切除及肠系膜修补术后改变;双侧胸腔积液伴两下肺萎陷。 4、XX市人民医院 2019年9月30日X(片号:XXXXXX)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 5、XX市人民医院 2020年3月24日X(片号:XXXXXX)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医院检查治疗情况资料和法医学临床检验结果,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1、伤残等级: 经过对被鉴定人刘XX提供的病史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的审查分析,其鉴定材料在形成时间上与本次委托鉴定事项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临床诊断明确:被鉴定人刘XX失血性休克、左股骨远端、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重度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脾破裂、肠系膜破裂出血、头皮挫裂伤、软组织损伤,均为原发性损伤,脾切除、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于上述原发性损伤的后遗症,其损伤、治疗、转归和愈合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伤残程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伤后即住院检查治疗,摄CT片示:右侧枕顶部头皮血肿,脾脏破裂,腹腔积血;X片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急诊行“剖腹探查+全脾切除+肠系膜破裂修补+清创探查+髌腱部分断裂修补+骨折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 2019年9月27日行“外固定支架拆除+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20年3月24日复查X(片号:517358)示:左股骨下段、胫骨及腓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 现阅:XX市人民医院2019年9月9日CT片(片号:353146)示:右侧枕顶部头皮血肿;脾脏切除及肠系膜修补术后改变;双侧胸腔积液伴两下肺萎陷。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2)款“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现检见:左膝关节(健侧)屈曲85°(140°),相对于右膝关节(健侧)活动功能,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约39%,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刘XX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左股骨远端、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重度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脾破裂、肠系膜破裂出血,入院后给予多次手术治疗。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8.3.2款、第10.2.11.b)款、第10.2.14.c)款、第11.5款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刘XX至鉴定时仍拄双拐行走的实际,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3、后期医疗费: 被鉴定人刘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远端、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重度软组织损伤,入院后给予多次手术治疗,至鉴定时内固定仍在位,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第10条“四肢骨与关节损伤”之相关规定,后期根据其骨折恢复情况,将择期取出内固定,其内固定取出的费用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安徽省也未见具体实施标准,本所参照XX市医疗机构此类手术收费标准,综合评定其内固定取出术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鉴定意见】

1、评定被鉴定人刘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远端、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重度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经手术治疗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和全脾切除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八级; 2、评定被鉴定人刘XX误工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3、评定被鉴定人刘XX内固定取出术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