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李某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请求继承其舅父陈某个人名下所有的临街门面房和部分存款。 经了解,陈某未婚,无子女。2016年10月陈某因脑梗死突然死亡,陈某生前在其老家镇平县枣园镇购置了三间临街门面房,陈某名下尚有存款8万元及利息。 陈某生前在父母亲死亡后,随其姐姐陈某某一家生活,由其姐姐陈某某和外甥李某某照顾其生活起居,陈某死亡后,陈某姐姐陈某某和其外甥李某某为陈某办理丧葬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2018年三月,陈某某因病死亡。陈某某死亡后,李某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舅舅陈某生前放在其母亲陈某某处存款8万元的存款单和陈某在枣园街三间门面房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李某某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未发现陈某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李某某只能作为转继承人对陈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确立公证方案后,首先,有承办公证员对陈某的家庭成员情况进一步了解,确认陈某其他近亲属生存情况。经走访陈某生前经商的门面房邻居和陈某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确认陈某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早年死亡,陈某未婚、无子女,陈某的近亲属中只有姐姐陈某某一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查实陈某在2016年死亡,陈某姐姐陈某某于2018年死亡,陈某某丈夫李某某已先于陈某本人死亡。陈某某与丈夫李某共生育一子李某某。 其次,对陈某的个人所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核实,根据陈某存款单记载内容,经查询陈某生前所存款的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得知陈某的存款属实,且一直未被领取。另外,承办公证员到当地农房所调阅有关陈某的房地产档案,查清陈某的房地产一直出租给他人经商使用,产权属于陈某一人所有,无记载其他共有人。陈某的遗产权属清楚,无任何争议。 通过公证员的实地调查核实,在获取第一手资料后,为下一步办理李某某继承权书公证提供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遗产只能有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姐姐陈某某一人继承。陈某姐姐陈某某又在遗产未办理继承前死亡,陈某某应继承陈某的遗产份额转由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陈某某的丈夫已先于陈某某本人死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应继承其弟弟陈某的遗产份额转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2018年3月25日,我处指派公证员为李某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宛镇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XXXX号。 被继承人:陈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X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1、存款人民币XX元,现存于交通银行,账号:XXXX;2、单独所有房地产一处,位于XXXX,产权证编号:XXXX。 三、据李某某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陈某的父亲陈甲(一九XX年死亡);陈某的母亲靳某某(二〇XX年死亡);陈某的祖父陈乙(一九XX死亡);陈某的祖母杨某某(一九XX年死亡);陈某的外祖父靳某(一九XX年死亡);陈某的外祖母张某某(一九XX年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姐姐陈某某(已于二〇一八年死亡,陈某某丈夫李某已于二〇XX死亡,陈某某儿子李某某)。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陈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无配偶、无子女、陈某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陈某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陈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陈某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姐姐陈某某,陈某姐姐陈某某在陈某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陈某某应继承其弟弟陈某的遗产转有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又因陈某某的丈夫李某以及陈某某的父母亲均已先于陈某某本人死亡,陈某某的儿子李某某,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镇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