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东莞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严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严某某,女,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某镇,2021年2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止。2021年3月18日,严某某到司法分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1月25日上午,司法分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严某某没有按规定上传相片,查看工作手机发现严某某在微信留言称其于2022年1月24日半夜离开东莞到了湖北,遂联系其立即返莞至司法分局进行询问。严某某承认于2022年1月24日晚上坐私家车到男友老家湖北省大治市某镇。其表示现在家人都在医院照顾男友母亲,自己一个人带孩子无法离开。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多次警告其立即返回东莞,严某某都置之不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东莞市越界至湖北省长达116小时8分钟,期间定位手机关机8小时,其于2022年1月30日下午14时返回东莞。 (二)给予警告情况 严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1月30日下午,司法分局集体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之规定,拟向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给予严某某警告,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东莞市司法局审批。2022年2月11日,东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严某某警告,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2月11日,工作人员向严某某宣读和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组织延伸监管警察对严某某开展了教育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违规对她造成的影响,要求严某某不得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务必改过自新。 (四)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司法分局填报《社区矫正使用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东莞市司法局对严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2年2月10日,东莞市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严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司法分局工作人员通过沟通了解到,严某某与现男友是重组家庭,家庭较为复杂,男友虽是她的矫正小组成员,但不太重视社区矫正,很少顾及她的情绪,此次发生违规行为,不但没有劝导她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反而责备她,让她的心情处于压抑矛盾和负能量的状态。为此,工作人员当天对严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严某某落泪表示感到后悔,发生这样的事情和家庭矛盾有很大关系,带来了不好影响,她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严某某受到警告处罚后,司法分局上调其管理等级,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加强其日常监管管理。司法分局将严某某受到警告案例进行了公示,并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警示教育。严某某能够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电话及书面汇报具体情况,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案例注解】

本案例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中,司法分局依法对严某某给予警告处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并以此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警示教育,凸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司法分局注重对严某某开展针对性教育,根据其家庭和生活情况进行心理疏导,督促和引导其深刻吸取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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