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对石某某因工伤衍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深圳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深圳某物业公司起诉的主要事实理由为: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入职公司并担任收款管理员,在2018年12月20日,石某某以住院治疗为由向深圳某物业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而后,深圳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石某某在职期间多次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深圳某物业公司认为,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石某某交付了借款,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石某某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特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返还借款。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3月4日,石某某向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经过审查,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孙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石某某取得联系,并向其沟通了解深圳某物业公司起诉还款的背景情况及事实经过。原来在2018年12月14日,石某某在与业主办理门禁卡续期业务的过程中与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左后踝骨骨折受伤。因当时还没有发工资,石某某没有钱住院治伤,深圳某物业公司老板就让其直接去公司财务处填写借款单,暂时申领10000元去住院治疗。在领款时深圳某物业公司并没有告知需要予以归还。石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1月、3月因治疗骨折共计产生18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后来,深圳某物业公司得知业主已经与石某某就冲突事件达成了和解并向石某某支付了和解款项,所以要求石某某返还预支的10000元款项。 石某某还陈述其在2019年7月23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其受伤事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某2018年12月14日的受伤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该情形属于工伤。深圳某物业公司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深圳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石某某的陈述,承办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借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可以不予返还的正当理由。承办律师认为,如涉案10000元款项确实为普通债务借款,且没有合理正当的不还款理由,则石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如该款项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借款”,则应当根据“借款”的实际性质来判断是否应当偿还。 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承办律师初步判断涉案“借款”实际上应当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需要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款项。虽然深圳某物业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据此,承办律师确定了将涉案争议款项界定为“工伤医疗费”而非普通借款的诉讼抗辩策略,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线上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中,争议的起因是石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深圳某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且在深圳某物业公司同意后,按照深圳某物业公司的财务制度办理了报批领款手续,双方之间实际上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2.涉案争议款项不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而是深圳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石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款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石某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2018年12月14日)起30日内,深圳某物业公司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而是由石某某自行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石某某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及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深圳某物业公司承担。 3.在涉案款项不足以支付石某某可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深圳某物业公司要求石某某予以返还,实际上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医疗费系因工受伤而产生,相关费用应当由深圳某物业公司承担,即使不考虑受援人依法可以享受的如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因工伤治疗已经产生了18000余元的治疗费,该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深圳某物业公司预先支付的10000元款项,深圳某物业公司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2020年3月13日,深圳某物业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0年3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准许深圳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如按照深圳某物业公司“民间借贷”的诉讼策略,难以取得好的应诉效果。因为石某某确实填写了“借款单”,深圳某物业公司确实是向石某某支付了10000元的款项,石某某收到款项后也确实没有归还。因此,只能从“借款”的性质着手,推翻深圳某物业公司的底层诉讼逻辑,才能打破民间借贷的“借与还”。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确定了将涉案争议款项界定为“工伤医疗费”而非普通借款的诉讼抗辩策略,最终深圳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为受援人取得非常理想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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