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11时许,刘某男来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母亲田某某被其大哥刘某某杀害了。刘某男陈述:其母亲田某某与大哥刘某某共同居住在饶河县饶河镇某小区,因田某某患有腰间盘突出症行动不便,加之血压高,平时不怎么下楼。刘某某于1985年离婚后精神受到刺激得了精神分裂症,每天自言自语,在家呆着很老实,也不与人沟通。2013年刘某某病情加重将田某某胳膊打伤,家人将刘某某送到双鸭山市精神病院治疗,一个月后未见起效,家人又将刘某某接回家中。2017年9月11日,刘某男为田某某送苞米,到田某某家中发现其母亲倒在厨房,地上都是血,饭桌上有一把家里的切菜刀,菜刀的刀面上还有血。后刘某男看到大哥刘某某从北侧卧室出来,刘某某说田某某是前一天早上自毙的,刘某男查看后确定其母亲已经没有气息了,于是立即到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刘某某思维混乱,称其母亲是没关系的老太太,是老太太要办自毙,自己帮她自毙了。办案人员发现刘某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精神状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2.被鉴定人刘某某作案时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刘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饶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依据尸检并结合案情,认定死者田某某系全身多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10月17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2017年10月23日,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指定辩护通知后,指派律师张艳秋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张律师认真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会见了受援人刘某某的弟弟刘某男。刘某男明确表示,大哥有病已经好多年了,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大哥的医疗费用,家里孩子和妻子都害怕大哥刘某某,不敢与其共同生活,同意对大哥刘某某强制医疗。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某用菜刀将其母亲田某某砍死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存在着田某某被刘某某砍死的死亡后果,但从司法鉴定意见可见,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疾病期,其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也无受审能力,故刘某某对用于菜刀砍死母亲田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家属或监护人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但本案中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即母亲田某某已经被刘某某杀死,现其弟弟刘某男自愿对其进行监护,但刘某男经济状况不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某实施杀人的事实清楚,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刘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程序合法,且刘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刘某某自身及其亲属弟弟刘某男同意强制医疗的情况,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饶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暴力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刘某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现正处于疾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杀人的恶性案件。刘某某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将田某某的胳膊打伤,说明其在发病时是有危害性的,虽送医治疗一个月,但未见起效,随后因经济困难未继续治疗,由其母亲将其关在家中监护,致使酿成母亲丧命的惨剧。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并会见受援人亲属,竭尽所能为其争取权益。由于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且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疾病期,确定刘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程序经司法鉴定,且刘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其弟弟刘某男家庭贫困,无力承担监护职责,同意对刘某某强制医疗。承办律师经调查后认为受援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实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