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元某依法组织巡山公益活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元某,男,1954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光泽县;2020年6月15日,因犯失火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光泽县人民法院结合个人意愿,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县域内森林保护巡山公益活动,发出《巡山守护令》。2020年6月30日,元某到光泽县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矫正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教育监管。 元某,长年生活在农村,社会关系简单,文盲,法律意识十分匮乏,为在住所某山场附近的荒田养牛,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60余亩,造成财产损失。入矫之后,元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悔之不及,在入矫谈话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表示:“我愿现身说法,用实际行动,把保护生态的正能量传递给周围的群众。”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元某入矫报到第二天,受委托司法所依据《巡山守护令》,结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及犯罪成因分析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由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和亲属组成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二是按照二类管理规定,落实“在矫通APP”每日早晚各实时报告位置信息一次,并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一次。三是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四是每月组织指定域内森林巡山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归属感。 (二)巡山公益活动履行的主要义务 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自愿参与县域内森林巡山公益活动,主要负责管护好指定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发现有关破坏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同时,结合巡山活动认真履行好区域内森林防火的巡逻、宣传等义务。 (三)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依据《关于建立光泽县绿水青山生态司法保护巡山、巡河生态修复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要求,县法院、林业、生态文明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由林业部门和生态文明执法办负责指定巡山区域与业务指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在元某参与县域内森林巡山活动前,林业部门和生态文明执法办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巡山“手机APP”安装与使用的培训,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和规定;如遇到山林情况不熟悉的区域,由林业部门安排所在区域内的护林员带领其一起巡山,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四)巡山活动跟踪管理情况 在元某每次的巡山活动中,受委托司法所和林业部门分别依托福建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和护林员APP管理平台,实时对其实施位置信息确认,及时掌握巡山的活动情况,对巡山、时间、长度、次数等进行跟踪监督。巡山活动结束后,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元某巡山活动情况,及时建立巡山活动记录存入矫正档案,确保《巡山守护令》履行到位。 (五)“巡山”公益活动取得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期间,元某在受委托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下,依法自觉履行森林保护巡山公益义务,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行为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此外,元某在认真履行好巡山法定义务的同时,还通过自己购买的树苗在其损毁的林地上补种,尽力恢复山林绿化,主动参与到林地修复公益活动,得到周边群众的一致认可。2021年6月29日,元某社区矫正期满,依法被解除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结合区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与多部门联合建立“生态+司法”公益活动模式,让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巡山”公益活动,将刑事执行与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宣传等功效融为一体,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同时,通过以点带面,将案件本身的生态司法保护教育意义辐射到周边群众,助力生态保护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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