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管某,男,1993年1月24日生,四川安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曾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因两次盗窃罪、一次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在福州未成年犯管教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等单位服刑改造,本次入狱系四进宫。该犯投入福泉监狱服刑后,多次实施自伤自残及自杀行为,严重扰乱了监管改造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监狱列为危险犯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该犯2岁时母亲便外出打工,一直跟奶奶在一起生活,8岁时父亲因过度卖血去世,念小学时就有虐待动物、爬房顶、烧房子等异常举动。12岁与在外打工的母亲一起生活,在此期间,该犯经常无故挨打,后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最后离家出走,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靠偷东西度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被判刑三次,多次服刑经历使其认识不少违法犯罪人员,接触到更多的仇视社会的负面情绪,积累了大量反改造经验。 (2)社会经历:该犯8岁时父亲过度卖血去世,使其失去的不仅仅是父爱,更多的是让他感受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绝望和无助,并形成代际遗传。正如他在与民警的谈话中自述的那样:世界上没有什么值得我留恋,死是我最好的解脱,我喜欢看到血,喜欢活生生看到生命流失的那种感受。12岁和母亲在一起生活时经常离家出走,遇到一名好心社区民警经常给他买吃的,并送其回家。这种经历导致其在服刑期间只要愿望未得到满足就实施自伤自残以获取民警的重视。在第三次服刑时他结交了两名狱友,后来刑满后却被这两个好友骗去运输毒品,使其对人际关系再次感到失望。 2.入监改造表现 据看守所民警介绍,管犯在看守所曾多次实施自杀行为,因民警发现及时,自杀才未能得逞。自入监后多次私藏刃具、铁钉等违禁物品被查获。自述“人生就是一场悲剧,做人很累。”曾多次实施自杀行为,称“看到鲜血从血管喷出很刺激,很兴奋。”监狱安排多名罪犯对其进行包夹控制并力图说服该犯放弃自杀念头,但效果极差。入监教育结束下队参加劳动后,情绪极不稳定,期间多次实施“割腕”等行为。2013年4月3日,该犯拒绝进食,并对民警讲“无法控制自杀的念头”。经干警多次通过查阅档案、心理测试、向其亲属了解情况等方式,逐步了解到该犯出现以上表现的原因: (1)家庭原因。 该犯自幼缺乏母爱,加之父亲过世早,未接受到系统的文化教育。生活中经历的种种事件导致该犯心理创伤严重。 (2)自身原因。 该犯性格内向,但表现欲极强,特别想在完成劳动任务上超越高手;别人贩毒卖的是零包,他却想“搞一笔大的”。而成长期间一连串的负性生活事件对其打击巨大,积怨无法释放,倾向于自我毁灭。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当发现实施“自杀”竟可以引来如此多的关注的时候,受到“正强化”而不断尝试“割腕”。 (3)法制观念的淡薄。 该犯文化程度低,从小缺乏正常的家庭关爱,家庭教育和文化教育的缺失,导致该犯法制观念淡薄。对待事情缺乏法制的、规矩的思维方式。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使用COPA-PI量表对该犯进行心理测验:该犯性格偏内向,有较重的自卑心理和戒备心理,不容易信任他人,猜疑心较重。有较高的变态心理。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该犯成长中的遭遇导致对他人不信任,性格偏执,有较重的自卑心理,漠视自己的生命,在服刑中把自伤自杀行为当成换取他人关注的方式。 (2)家庭因素:该犯缺少亲情的关心和温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缺少面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加之无生存技能,对未来缺乏信心,更没有憧憬。 (3)该犯长期的自伤自杀行为没有得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却从中获得歪曲固化的满足感,逐渐形成自己表达情绪的行为模式。 5.矫治方案 (1)加强亲情帮教,联系其奶奶或母亲前来探监,用亲情进行感化,引导和规劝该犯遵守监规,珍爱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激发该犯对未来生活的向往。 (2)适时予以关心,逐步建立起该犯对他人的信任。该犯对他人缺乏信任,加之性格怪异,如果关心的方式方法和时机把握得不好,反而会背道而驰。 (3)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该犯进行教育矫治。运用合理认知疗法、阳性强化法和森田疗法对该犯心理进行针对性的矫正。 6.预期矫治效果 (1)该犯放弃自伤自杀的想法,不再发生自伤自杀的行为。 (2)该犯能重塑对改造和生活的信心,投入到正常的服刑改造当中。能与他人建立信任关系,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两年的教育矫治,该犯目前未发生自伤自残及自杀行为,能与他犯正常交流,遇事逐渐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精神状态有所好转,能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逐渐树立起信心,开始思考出狱后的生活。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总结出以下经验:一是“控”,对于存在较为严重的自杀倾向罪犯,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严格管控,确保罪犯人身安全;二是“识”,对存在生理、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罪犯,必须科学认识,全面精准掌握,深入分析研究,找准病根对症下药;三是“协”,本案例采用多种方法手段对该犯进行教育改造,充分协调整合并发挥好各种教育改造力量及手段,通过狱政、狱侦、教育、心理矫治等多种方法和技能的运用,对转化该犯起到关键作用;四是“情”,理解并接纳该犯,真切关心,积极帮助该犯与其家属取得联系,修复亲情关系,对促使该犯放弃“社会是冷漠”的观点有重大催化作用;五是“转”,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职能注定要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监狱须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必然要从防范向教育转变,从罪犯思想根源上让他们不再违法犯罪才是根本;六是“新”,该犯的成功转化关键在于工作的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不能墨守成规,应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大胆尝试新方法新手段,最终达到从“控”到“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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