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陈述及送检材料记载:2017年10月12日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部、双下肢等处受伤。现治疗终结,受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某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7008079)记载: 2017年10月12日被鉴定人以“车祸后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为主诉入院。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颅有头皮下血肿,颜面部可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渗血。左侧胸壁广泛压痛,压痛处可触及骨擦感,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左侧胸壁可触及皮下握雪感,胸部呼吸运动减弱,呼吸音减弱,脊柱生理弯曲存在。双侧膝关节肿胀,右膝前髌下缘可见一约2cm横行皮肤挫裂伤口,创缘不齐,组织结构紊乱,可见伤口中脂肪血液混合性液体溢出,按压右髌骨,可触及骨擦感,双膝浮髌试验阳性,左小腿近端肿胀压痛,双膝活动受限,因惧痛,不能进行双膝研磨、抽屉及侧方应力试验,右小腿中远端可见皮肤多发挫伤,局部肿胀,压痛,双下肢可触及足背动脉搏动,双足未见明显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液气胸引流等对症治疗,于2017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血气胸,双侧创伤性湿肺并双侧胸腔积液,左下肺肺不张,胸腔引流术后,右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胫骨中下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2、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病历(301108)记载: 2017年10月14日被鉴定人以“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入院。检查:胸部挤压试验阳性,左侧胸腔闭式引流管通畅在位,双肺呼吸弱,可闻及湿性啰音。双膝关节肿胀明显,右侧为甚,右膝关节髌下可见横行皮肤裂口,已缝合,缝合口愈合好,无发红、发热现象。双膝浮髌试验阳性,右髌骨压痛,可扪及骨擦感及反常活动。左小腿近端肿胀,压痛,双膝关节活动受限,因惧痛,双膝关节不能进行研磨、抽屉及侧方应力试验。双下肢远端感觉、血运正常,踝关节及足趾活动正常。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行“左胫骨平台、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7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不张,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双侧胸腔积液、积气,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段闭合性粉碎性不全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颜面部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颈软,胸廓无畸形,无压痛,腹软,无压痛,脊柱无畸形,活动可。左胸部可见3.5cm手术瘢痕,右膝关节可见17cm的手术瘢痕,左小腿上端外侧可见7cm手术瘢痕。左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10°(参考值150°),伸直0°(参考值0°);右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05°(参考值150°),伸直0°(参考值0°)。余肢体关节活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阅片所见 2017年10月12日某县第二人民医院DR(2017101255029636)示:考虑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第1、2、3、4、5、6、7后肋骨骨折,左侧皮下气肿,右侧髌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 2017年10月12日某县第二人民医院CT(178005)示:头皮血肿,颌面部血肿,右侧鼻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并双侧胸腔积液伴左侧气胸,左侧第1-8肋骨骨折并皮下气肿,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 2017年10月13日某县第二人民医院CT(178038)示:头皮血肿,创伤性湿肺并胸腔积液,左下肺压缩性肺不张,左侧多肋骨骨折,左侧皮下气肿。 2017年10月14日解放军某医院CT(1416727)示:左侧第1-7肋骨折,胸部皮下及纵膈内积气,左侧胸腔液气胸,右侧胸腔积液,右肺上叶、双肺下叶挫伤。 2017年10月17日解放军某医院CT(1416727)示:左侧第1-8肋骨折,胸壁皮下及纵膈内积气,左侧气胸治疗后有所改善,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后改变,考虑左侧主支气管及左肺下叶支气管内粘液栓子,左肺下叶阻塞性肺不张。 2017年10月31日解放军某医院CT(1416727)示:左侧第1-8肋骨折,左侧气胸治疗后有所改善,双下肺挫伤后改变,双侧胸膜肥厚。 2018年5月30日某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CT(00002838 )示:左侧第1-8肋骨骨折,骨折后改变。 2018年5月30日某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DR(00016493)示: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材料及对被鉴定人检查分析如下: (一)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部及双下肢损伤等,先后在某县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阅送检病历结合影像学检查,伤情如下:头面部损伤包括右侧鼻骨骨折、皮肤软组织损伤,胸部损伤包括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双侧创伤性湿肺并双侧胸腔积液、肺不张,右下肢损伤包括右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胫骨中下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损伤包括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上述损伤诊断明确,予以认定;现治疗7月余,病情稳定,医疗终结,符合鉴定条件。 (二)被鉴定人左侧第1-8肋骨折,无畸形愈合,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条之规定,已构成十级残疾;右髌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累及关节面,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已构成十级残疾;左侧胫骨平台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累及关节面,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已构成十级残疾。其余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头面部、胸部及双下肢等处交通伤,致肋骨骨折6根以上并后遗双侧膝关节功能障碍等,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十级、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