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解某某与金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解某某,男,农民,家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某镇某村。妻子张某某,夫妇二人1个儿子、1个女儿各自成家在外地生活。解某某患有一型糖尿病,常年服药,老俩口生活靠种地、打工及儿女给予,家境生活十分困难。 金某某,男,为某企业退休员工,退休金千元左右,退休后在乡下某私企看院。膝下一儿一女,儿子在外地定居,女儿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某镇某村。金某某现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 解某某在今年8月某日,借用村委会的酒窖烧酒。因解某某自己忙不过来,想到了多年的好友金某某。因为解某某与金某某两家,曾经互为邻里长达26年之久,交情特别深厚。于是解某某就找来了金某某帮忙干活,并承诺烧完酒的酒糟归金某某所有,金某某答应了解某某请求并前来帮忙烧酒。在烧酒的过程中,金某某不慎跌入两米多深的酒窖里摔成昏迷状态,当时解某某见状,迅速找车把金某某送往吉林市中心医院就诊,医院确诊金某某颈椎第二节至三节神经已经摔死,需要住院治疗。于是金某某在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在治疗过程中,金某某自己支出人民币9万余元,人虽然已经清醒,但是下肢却瘫痪了。出院后金某某要求解某某赔偿自己医药费及生活费共计18万元,因身体情况不允许,由其女儿(以下称金某某女儿)授权代办。但解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想赔偿金某某,却承担不起金某某要求的18万元赔偿款,在一愁不展时刻,想到了“百姓说事点”调解员在当地特别有威望,于是解某某委托妻子张某某申请调解,希望将赔偿给金某某的费用合理化。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事实,认为这个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较大,立即汇报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调解过程】

村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调解员事先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首先确定本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然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告知金某某女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事实后,掌握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诉求,并约定在“百姓说事点”的现场进行双方公开调解。 金某某女儿认为自己父亲在帮助解某某干活烧酒,在双方协商同意后,解某某同意将酿酒的酒糟归自己的父亲金某某所有,但是在烧酒过程中,自己的父亲却因此受了重伤,其中所花销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应由解某某赔偿给自己的父亲,费用共计18万元。当事人解某某同意给予金某某赔偿,但由于自己家里生活困难,实在承担不起这么多赔偿款。 调解员耐心对当事人金某某的女儿说:“你们两家共同生活在梨树村26年,邻里感情大家都知道,两家相处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互相帮助,别人看在眼里都很羡慕。因此,解某某在无人无钱帮忙烧酒时还是第一想到了你的父亲,在处理此事时不能不讲情面,钱一花就没,不能把人的情份用钱买断了,毕竟以后还要相处”。这时金某某女儿依旧不同意少赔偿一分钱,金某某女儿认为:“我父亲义务帮工解某某干活,在劳动中受伤,以后终身瘫痪,不能再劳作,理应由解某某赔偿不止18万元,赔偿额度应该更高一些。但是,就看在我们俩家邻里感情交往至深,才没有向解某某多要”。调解员提出,当事人解某某就是因为家境困难,所以村委会才为他无偿提供烧酒酒窖,你们双方当事人各退让一步,双方当事人没有接受,第一次调解中止。 第二次至第五次调解,调解员认为,你们当事人要给其他村民做出良好的示范,只要赔偿全额医药费即可,应考虑到申请人解某某的家庭条件并不是那么优越,在金某某住院期间,解某某表现也很主动,所以建议赔偿费用合理化。调解员认为,虽然金某某同意帮助解某某烧酒,但帮忙过程中,造成金某某瘫痪这是事实,解某某理应赔偿金某某,双方当事人要面对事实,各自放平心态,讲解以前调解的案例,并用简洁易懂的语言讲解了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并说明双方当事人以后家庭有什么困难,村里都要尽力给予帮助。郭调解员最后提出,你们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一下,在不伤邻里感情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在彼此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给予赔偿。最终金某某女儿同意将赔偿费用合理化。经过调解员的5次耐心调解,解某某同意赔偿金某某全额医药费9万元,并主动赔偿营养费2万元,共计赔偿金某某11万元整。金某某女儿也表示同意,最终两家赔偿纠纷得到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解某某赔偿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1万元,此后,金某某身体状况与解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包含死亡); 2、解某某给金某某以现金方式先行支付7万元,剩余4万元在2020年前分两期支付给金某某。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因帮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信息来源于“百姓说事点”,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充分发挥“百姓说事点”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效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动之以情。调解员找准矛盾切入点,唤醒双方当事人26年邻里情,感召当事人在调解现场消除对立情绪,做到在心平气和的氛围内化解双方矛盾。 晓之以理。调解员用和蔼的语言说明事理,人身损害事件既已发生,双方家庭应该报有客观正确的认知。针对当事人提出每个诉求,调解员不必直接否定,而是以合理的事实,换位思考的方法,耐心说服当事人,争取双方均能得到满意的最佳调解结果。 释之以法。在情与理的基础上,释明纠纷相关的法理条款,给调解以法律支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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