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谭某在重庆多地通过编造谎言、赊购商品等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626.7856万元。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以谭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次日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6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再次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4月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2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谭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谭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9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向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于当日指派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介入案件:及时到法院仔细查阅并复制涉案全部证据材料。根据已有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和材料目录,记录主要案件事实及证据等要素,拟定会见提纲。到看守所依法会见受援人,向其进一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并核实有关证据材料。会见期间,谭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结合受援人提出的异议,承办律师及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大量查找相似案例。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举行第一次庭审,承办律师结合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一)起诉书中所述第2、9、23笔款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不应纳入本案的指控范围;(二)起诉书中第6、7、13笔款项金额有误,分别应为10万元、117万元、7万元;(三)起诉书中第20笔款项15.4万元,因已归还了7万元,应认定为8.4万元;(四)起诉书中第22笔款项,并非系被告人编造谎言骗得,应认定为真实借款。 2020年10月23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将指控的涉案总金额由626.7856万元调整为569万元。 2020年10月25日,承办律师再次会见受援人,向其说明变更起诉书的情况,并告知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及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受援人表示认可变更后的指控,并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 2020年11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不认同将起诉书中的第22笔款项计入诈骗涉案金额中,因该笔款项并非被告人编造谎言骗得,而属真实借款。建议根据证人证言及已有的证据材料依法审查认定。(二)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并深刻反省,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当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被告人接受判决,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诈骗罪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涉案金额巨大。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制定会见提纲,会见受援人时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解答法律咨询、释法说理,使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结合证据材料对指控金额提出异议,检察机关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将指控的涉案金额由626万元变更为569万元,最终受援人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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