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某一大早来到公证处声称其母亲张某某于2018年5月去世,他母亲生前有一笔3万余元的存款。袁某某想把存款取出来。他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但银行拒绝为其办理。拒绝办理的理由是没有进行公证,但是做公证他听说要让所有继承权的人都来。他的姐姐不在本地居住,而且离当地公证处距离很远,让他感到很纠结。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公证处,向公证人员诉说自己的遭遇。公证人员在了解的过程中知道她母亲张某某共有两个子女,而且张某某的父亲、母亲、丈夫都已去世。 根据张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张某某的两个子女对张某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袁某某的情况刚好符合新调整的小额遗产继承范围,于是立即受理。张某某听了连连道谢,公证处工作人员上遗嘱公证平台查了信息,并审查、核实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要件,提供的公证材料齐全,公证处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很快就出具了公证书交到袁某某手上。一个星期后回访时,他在电话里兴奋的说:已经凭继承权公证书取出了存款并和姐姐进行了分配,他和其姐姐对公证员的热情和公证处的优质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案例评析】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二、公证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了继承,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2、公证员应向当事人阐明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4、因为省去了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的程序,为避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要求申请人当面签署书面承诺,承诺由其中一个继承人领取遗产后,应当依法将所继承的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如侵占、损毁、擅自处分遗产,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案例意义 公证的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承公证之所以手续繁锁,是为了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日后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同时也减轻银行工作人员负担。按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办理不存在遗漏继承人,而且因存款数额小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影响亲情。 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无法支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存款),而被银行要求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当公证员告诉其具体办证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并且要求所有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后,往往当事人因办证手续繁琐,或因存款数额小而办证期间所需成本高,于是只能无奈选择放弃。这无疑给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而越是数额小的,基本都是国家发给群众应该享受的低保及养老金,却因此导致无法享受。由此可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小额遗产继承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必要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额信证内民字第295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新疆额敏县XX区XXX号。 被继承人:张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新疆裕民县哈拉布拉镇XXXX连,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因病在XXX去世。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继承) 申请人袁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新疆兵团第九师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新疆兵团第九师一六一团劳资科出具的《证明》、《墓碑照片》、农行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当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和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的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因病去世。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袁某某,男,一九六五年四月十六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新疆XX县XX区XX社区XX号,是被继承人的长子。 袁某英,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是被继承人的长女。 三、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遗产有:存于农行塔城兵团支行的存款本金3XXXX.XX元(账号:XXXX)及利息,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四、申请人袁某某承诺:在其领取上述存款后,由其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的上述存款由继承人袁某某、袁X英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袁某某代表上述法定继承人领取上述存款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申请人领取上述存款后,应当依法在全体继承人之间进行妥善分配,不得独占和私自挪用。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和领取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信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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