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3日,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当日指派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柳艳律师接到指派后前往怀柔区人民法院阅卷,经阅卷查明,2020年8月,无证驾驶人张某(同案处理)按照受援人吴某某指示,驾驶吴某某所有的轮胎式装载机在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穿越禁止标线横过道路的李四(化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四当场死亡。经过认定,此事故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与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承办案件中,柳艳律师发现吴某某对自己犯有交通肇事罪定性不理解,后通过柳艳律师的释明,告知其因作为雇主明知其所有车辆无车牌且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其所有的车辆为工程车辆,如需作业应由拖车或其他运输车辆托运前往施工地点,但吴某某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成本仍让其上路驾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在柳律师的耐心工作下,吴某某意识到了自己法治观念淡薄,违法犯罪害人终害己。 柳艳律师会见中建议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吴某某听从了柳艳律师的建议,柳律师随后积极联系了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告知其意愿,后经与家属多次沟通,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初步达成和解意愿,在拟定过程中,律师了解到被害人家属家庭情况,被害人父母已去世,与丈夫早年已离婚,现法定继承人为其两个女儿,大女儿已成年,小女儿尚未成年,律师提醒签订和解协议,需要小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害人前夫到场签订,后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柳律师将此新情况告知承办法官,并提交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后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柳艳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的表现,希望予以缓刑,法院采纳了柳艳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 2021年3月30日,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柳艳律师的多方协调努力,释法明理,被告人吴某某真诚悔罪,主动赔偿,让被害人家属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柳艳律师辩护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辩护意见被法院合议庭全部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给吴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让吴某某感受到威严的法律也有爱的温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一般案件中驾驶人为直接侵权人即肇事者,本案系雇佣法律关系中所产生,雇主与驾驶者为案件的被告人。雇主吴某某对案件定性的理解及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是本案中焦点,日常生活中,雇主如对事故发生做到审慎义务,不应为案件被追诉人。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是系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如赔偿并达成了谅解,既是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一种歉意表达,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一种安慰,让双方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