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去世,遗留有与配偶张某共同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为继承李某的遗产,其儿子李甲向綦江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李某与张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张某目前重病住院且失去知觉多时。公证员依法向李甲解释,由于张某欠缺民事行为能力,需明确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后,才能办理该继承公证。为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继承难题,公证员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关于指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李甲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后,再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后来,李甲和弟弟李乙持法院判决书又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经审查,綦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法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甲为张某的监护人。李甲和李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李甲以张某的监护人身份表示继承李某的遗产。公证处依法出具了继承公证书,证明李某的存款遗产由张某一人继承,上述存款由张某的监护人李甲代为管理。李甲持继承公证书顺利办理了取款事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李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李甲(并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乙、张某及张某的监护人李甲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证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存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年X月X日死亡。 二、继承人李甲、李乙及张某的监护人李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存款人民币XX万元整,账号:XXX,存于XX银行XX支行。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所有继承人李甲、李乙及张某的监护人李甲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张某;李某的子女共二人: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某的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 其中,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 五、现张某的监护人李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李甲、李乙表示放弃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李甲、李乙表示放弃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存款遗产由张某一人继承。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渝XX民特XX号],因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甲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张某的监护人,故张某应继承的上述存款遗产由其监护人李甲代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綦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