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路某出生于1930年,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松南乡某村,其与前夫李某共生育四子二女。李某去世后,路某与朱某再婚。路某与朱某共同生活了40多年,双方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与路某再婚时,朱某共有六名子女,其中四名子女已成家立业,一子一女朱五与朱六尚未成年。路某与朱某共同将朱五与朱六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之后路某与朱某单独生活。2017年春节前,朱某去世,朱五将路某送至老年公寓生活。由于年老体弱,路某在老年公寓生活并不方便。经过商议,路某的女儿李某华同意路某在她家生活,由李某华照顾路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但是李某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无力承担路某的全部赡养费用。路某与其他子女就赡养费用进行协商,未果。 2017年8月1日,路某来到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路某符合援助条件,指派方正镇法律服务所申立武承办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路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根据路某提供的材料和有关信息,承办人了解到路某与前夫李某生育的六名子女中有两子已去世,现两子两女分别为李甲、李乙、李某香、李某华。另外,路某与朱某共同抚养朱五和朱六长大成人,路某与朱五和朱六已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承办人认为路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无法与子女协商一致,建议路某通过诉讼来维权。承办人帮助路某代写了起诉状,并到方正县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路某的上述六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案件立案后,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没有联系到被告朱六,为尽快开庭审理此案,承办人帮助路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在本次赡养费纠纷中撤销对朱六的起诉,待时机合适再另行单独起诉。 2017年8月16日,方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五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五答辩:“婚前我与原告他们一起生活,2017年1月份我父亲朱某去世后,1月19日我将原告送到了老年公寓,这些费用都是我支付的,我不同意再承担赡养费。”其余四被告答辩:“我母亲的5.5大亩水田和房屋都在被告朱五那里,朱五想要继续经营就该拿承包费,要不就应该把耕地退给我母亲,否则,我们就不拿赡养费用。”承办人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今年已87岁,现孤身一人,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耕地和房屋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如何处置与五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关。李甲等四被告对原告的耕地和房屋处置有异议并不能成为他们拒付赡养费的理由。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经承办人努力劝解,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朱五、李甲、李乙、李某香、李某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整;此费用自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一次性付清。 路某与五个子女就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后,其与朱五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协商未果。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次为路某提供法律援助。在与路某沟通后,承办人了解到路某与朱某结婚后共分得耕地8.5亩水田,这些耕地一直由朱五经营20多年。朱某去世后,路某向朱五要地,朱五说耕地是他父亲朱某的,与路某无关,拒绝给付。后双方到县妇联寻求帮助,由于朱五不配合,未达成调解。承办人根据路某提供的材料和案件事实,帮助路某代写了起诉状,要求朱五返还耕地。 2017年9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朱五、第三人松南乡某村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五答辩:“婚前我与原告他们一起生活,我结婚后,2005年原告和我父亲朱某将耕地交给我经营,一共是4.5亩(大亩),原告的老儿子(现已去世)结婚后,2007年左右,朱某将另外1亩(大亩)水田交给原告老儿子经营。我不同意把争议耕地交给原告,因为我养了他们30多年。”第三人陈述:“这些年被告一直赡养原告夫妻二人,原告夫妻二人的4.5亩水田确实由被告经营。”原告的法律援助承办人认为:“原告与爱人朱某(已去世)再婚后在一起生活了40多年,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户,在二轮土地承包后经村委会重新丈量共分得耕地8.5亩水田。虽然该土地经营权证在被告手中,但村委会已证明原告和爱人朱某共有耕地8.5亩,被告自认为朱某去世后对该耕地有继承权,不将耕地交还原告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活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在承包期内就应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因此,朱某去世后,原告有权对8.5亩耕地继续承包经营。被告有义务归还属于原告的耕地。”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一、自2018年开始,朱五每年给付路某土地承包费人民币4500元,此款于每年4月1日一次性付清;二、粮食补贴由朱五拿,归朱五所有;三、如果朱五每年度的4月1日未给付原告4500元,则土地由路某收回。 2017年12月12日,因朱五拖欠给付路某赡养费,方正县法援中心为路某提供执行法律援助,帮助路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朱五给付5个月赡养费1500元。经执行法官调解,朱五给付路某1500元的赡养费。 2018年7月23日,朱五再次拖欠路某赡养费,方正县法援中心再次为路某提供执行援助,要求朱五给付路某7个月的赡养费2100元。经执行法官两次调解,路某与朱五达成调解协议,朱五每年给付路某赡养费2400元,路某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受援人已八十多岁,其与子女、继子女发生赡养纠纷,在赡养纠纷处理过程中又涉及受援人名下的承包土地和房屋,在赡养费履行过程中又涉及执行等问题,情况非常复杂,提供多次法律援助。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到如不妥善处理老人名下的承包地,将成为子女拒绝承担赡养费的借口。因此,承办人办理此案时,不仅从法律角度为受援人的子女分析问题,指出子女对老人处置财产有异议不能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更是从感情上对子女进行劝说,最终受援人与子女达成赡养调解协议。为彻底解决受援人的赡养问题,避免子女在后续履行赡养协议时提出异议,承办人还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了受援人路某与其继子朱五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后朱五无故不履行赡养调解协议,承办人又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路某拿到了赡养款,使受援人避免了老无所养。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