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对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10月间,余某与同事分别到广东省中山市的1609商店、阿军士多店、君悦便利店打麻将赌博,余某认为上述三个商店的经营者利用程序麻将导致其输钱,遂于2018年3月9日下午报警。公安机关到场了解情況,认为双方是赌博行为,让余某与店铺经营者自行调解。同日下年6时许,余某与何某等人先后到1609商店、阿军士多店,要求经营者谢某、刘某甲赔偿时遭到拒绝,后余某、何某以威胁、围堵方式当场从谢某、刘某甲处分别取得人民币2000元、1000元并免除余某在该两家店铺消费所欠的人民币500元、1900元。当晚11时许,余某与何某等人到君悦便利店要求经营者刘某乙赔偿时遭到拒绝,何某、余某采取拽拉、殴打刘某乙(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方式,迫使刘某乙当场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免除余某在该店消费所欠的人民币2200元。同年3月10日,余某取得由王某代刘某乙支付的剩余人民币5000元。同年3月16日,公安人员将余某抓获。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何某等人结伙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触犯法律,应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8年9月29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被告人余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2018年3月20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新城担任被告人余某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余某,了解到:被告人余某从始至终认为自己与被害人熟识,有过多次的经济来往。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仅是为了追回打麻将时被骗的钱,而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提供了从店铺内获取的装有铜线和磁铁的有嫌疑的麻将牌作为证据,要求进行处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受理。余某觉得公安机关不予处理,而涉案店铺经营者已经着手将涉嫌骗钱的麻将机及麻将转移或出售,自己的权益会更加难以得到维护,因此才采取了错误的方式,与协商对象发生冲突,导致案件发生。 结合相应的证据,承办律师初步判定余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故意占有被害人钱财的证据不充分;另一方面,其与被害人刘某乙协商过程中,有过轻微肢体冲突,但是并未达到公诉机关所指控其涉嫌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所要求的定罪标准。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余某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案发起因是余某因怀疑涉案的三家店铺的经营者利用程序麻将致使自己在2017年4月至10月间与人打麻将赌钱时输掉了4-5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从店铺内获取的装有铜线和磁铁的有嫌疑的麻将牌作为证据,要求进行处理,但是没有被受理。余某觉得公安机关在不予处理的情况下,涉案店铺经营者已经着手将有嫌疑的麻将机及麻将转移或出售,自己的权益会更加难以得到维护,决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有多次的、长期的微信转账来往,证实双方经济往来密切,被告人借此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的证据不充分。2.余某没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案发时,因公安机关对自己的报案没有受理,余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1609商店、阿军士多店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期间,被害人曾报警,公安人员也到过现场,了解情况后交代双方好好协商解决,并未做进一步处理,说明公安人员也是将此事作为民事纠纷来看待的。本案被害人谢某超、刘某甲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还进行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了一致,这说明被害人并没有因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钱。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因为被人设局诈赌输钱,采取私力救济,要求归还自己因程序麻将诈赌输掉的钱。 二、被告人余某不构成抢劫罪。1.被告人余某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首先,余某在与前面两家经营者达成一致后,再与刘某乙协商,目的并不是抢劫,其是要求刘某乙将自己被骗的钱拿回来,余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想着通过协商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后面拉扯打斗的发生,是因为在双方见面协商之前,刘某乙已经带人到余某工作所在工厂门前堵截余某,并拿了一根伸缩棍追打余某。因为双方认识已久,打交道也较多,在其他中间人的劝解下,到刘某乙的商店协商解决问题。因言语冲突,同往的何某与刘某乙发生拉扯,余某联想到被追打的情形,一时激愤之下,踢打了刘某乙几下。双方冷静下来后,再次就协商达成了共识。2.被告人余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因为刘某乙之前的追打行为使得余某情绪失控所致。从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被告人余某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余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被告人余某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愿意向受害人表达歉意和进行赔偿。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余某一直认为其赌博输钱与麻将机有关,其目的为追讨赌博所输的钱;微信转账反映,余某有微信转账给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认定其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证据不充分,故上述两罪名不成立。但余某纠集多人采取围堵、威胁手段追讨,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 有理部分予以采纳。2018年12月2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提起了上诉。同时,公诉机关提起了抗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判决定性错误。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钱物故意的证据充分;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二、判决遗漏认定被告人余某累犯情节,适用法律不当。三、判决量刑畸轻,应当对被告人余某判决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过程中,因余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2019年1 月15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李新城律师继续担任余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中,承办律师继续坚持一审辩护意见,并重点针对公诉机关的抗诉,提出了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所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罪名不成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认定被告人余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证据不充分。余某与受害人均是熟识的人员,平时交往时间较长,次数比较多,在其经营场所消费也比较频密,微信上钱款往来也比较多。案件中所涉的暴力,仅是余某与刘某乙协商时发生肢体冲突,事出有因,其并不是直接针对钱物而为,其他两个受害人是在平和情况下协商而成,并未有过任何暴力、威胁言行。此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二)因为被告人、辩护人均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累犯情节。(三)本案中还存在其他应当考虑的具体背景情况和情节:被告人处理此次事件过程中,有过数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曾到场处理过,均未能消弭矛盾,职能部门处置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本案的原因之一,被告人始终认定自己无罪的重要心理依据也基于此,其始终认为是与对方协商处理因程序麻将导致自己打麻将输钱的民事纠纷问题。综上,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广东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除了上诉人余某是累犯成立,予以采纳以外,其他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对余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余某的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这两个重罪名如果成立,被告人会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承办律师抓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这一关键点,结合案件的事实展开论述,同时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重点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多次微信转账来往角度进行分析比较,论证被告人余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最后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采纳。 本案被告人遇到矛盾纠纷时,自认为是维护自己权益,采用私力救济,却没有把握好方式和分寸,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辩护,最终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承担了法律后果。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但被告人从举报人变成施害者,最后承担了刑事责任的教训却极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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