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后续安装假肢装配费用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日16时45分,彭某(女,44岁),在106国道2162KM+4000MXX县XX镇X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左上肢完全离断,入院住院治疗并已截肢。某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了五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原被告双方就假肢安装费用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为明确假肢安装的费用,当地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彭某的后续安装假肢装配费用进行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4月4日至6月2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彭某因车祸致胸部左上臂疼痛流血离断5+小时,于2017年4月4日入院。专科检查:左侧额面部可见皮肤挫裂伤,局部肿胀明显,少量渗血;左侧胸廓压痛,骨擦感;左肩胛肿胀压痛,左上臂中段完全性离断,伤口内皮缘不规则,左尺、肱骨骨折端外露,肘关节开放性脱位,骨折呈粉碎性。 治疗经过:入院后彭某经完善相关检查,医院于2017年4月5日行左上臂伤口清创残端修整(术中在左肱骨近段使用线锯将肱骨锯断)+额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2017年5月16日及2017年6月1日先后两次行左上臂伤口清创取皮植术+VSD。2017年4月5日肱骨包肩关节左侧正侧位DR显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上臂软组织挫伤。2017年6月27日肩关节左侧正侧位DR显示:左肱骨中段截肢术后改变;左肩胛骨骨折治疗后改变。 出院诊断:左上臂完全离断伤并远端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左肩胛骨骨折;额面部及左肩部、胸壁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创伤后左上臂及左肩部皮肤软组织坏死。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粤鉴协指[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步行入室,精神可,对答切题,体查合作。左颧部见创伤瘢痕3cm×0.2cm;左上肢肩峰下15cm(残端)以远缺失,左肩关节功能活动受限。左肩部及残端见植皮瘢痕15cm×9cm,左大腿供皮区瘢痕14cm×9.7cm。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 被鉴定人彭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可现:左肩胛肿胀压痛,左上臂中段完全性离断,伤口内皮缘不规则,左尺、肱骨骨折端外露,肘关节开放性脱位,骨折呈粉碎性。已行左上臂伤口清创残端修整(术中在左肱骨近段使用线锯将肱骨锯断)+额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出院诊断:左上臂完全离断伤并远端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左肩胛骨骨折;额面部及左肩部、胸壁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创伤后左上臂及左肩部皮肤软组织坏死。现结合法医临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左上臂中段以远缺失损伤特征符合外伤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被鉴定人彭某伤后经临床手术治疗后,现临床体征稳定,尚遗有左上肢缺失。法医临床检验见:被鉴定人左上臂有安装左上臂义肢假肢指征。 依据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B.3”:“辅助器具更换期限: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以上)配置假肢的更换期限,大、小腿假肢(国产材料制作的假肢)参考使用年限为3年。 依据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粤鉴协指[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中“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上臂假肢适合2.6~3.0万元/次;残疾辅助器具评定中价格(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过程中所需其它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 现经临床检验,患者符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上臂假肢条件,假肢的参考价:单价2.6~3.0万元/次,18-70岁更换周期为3年,赔偿年限为70岁。被鉴定人彭某现年44岁(出生年月:1973年09月22日),需安装假肢次数:(70-44)÷3年≈9次。其后续安装假肢材料费用(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2.6~3.0万元)×9(次)=23.4~27万元(¥:贰拾叁万 = 4 * CHINESENUM2 * MERGEFORMAT 肆仟至贰拾柒万元);被鉴定人首次装配假肢的住院训练时间中的食宿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其左上肢缺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B.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粤鉴协指[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等条款之规定,彭某本次损伤后续假肢装配费用为人民币贰拾叁万 = 4 * CHINESENUM2 * MERGEFORMAT 肆仟至贰拾柒万元;首次装配假肢的住院训练时间中的食宿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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