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结婚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游某与叶某来到我处申办结婚公证,证明她和叶某的夫妻关系。本公证员接待了游某并为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其办证目的及使用地时,游某回答说“去台湾旅游”。本公证员查看了游某的结婚证,其与叶某均是我大陆居民,查看了游某的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未婚,可户口簿登记日期是晚于结婚登记日期的。鉴于游某的办证目的与平时办理的涉台结婚公证的办证目的不对应,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又是未婚,本公证员怀疑其未如实陈述办证目的,进而对其持有的结婚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在做笔录的过程中,本公证员随即将结婚证拍照发给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核实。 一般办理使用地为台湾地区的结婚公证,大多是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居民,另一方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双方在大陆办理了结婚登记后需再办理结婚证公证或已婚公证,目的是凭此结婚公证,大陆居民可以随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台湾地区居民据此变更身份证上的婚姻状况。 于是在核实过程中,本公证员告知游某:你们去台湾旅游,可以办理旅游签证或者跟旅行团,不一定要办理结婚公证,支付不必要的费用,而且涉台的公证需经省公协审批同意才能制证,同时要寄往台湾海基会,经比对一致后方能入台使用,寄送副本的时间分快慢件,需15-30日。结婚公证也分两种,一种是结婚证公证,另一种是已婚公证,你们申办哪一种,两者都能证明你们的夫妻关系,但以使用部门要求为准,要咨询清楚,避免与使用部门要求不一致,导致所办公证达不到你们的使用目的。 游某一下子愣住了,不晓得办理结婚公证去台湾还有这么多要注意的事项,这才说出了实话。原来游某身患疾病,想去台湾住院治疗,游某因病就医可以在台湾短期居留,叶某申请陪护以及在院方家属同意书上签字则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这才应院方要求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因不想让人知道生病这事,才谎称去台湾旅游,造成了误解。 经核查,婚姻登记机关证实了游某提供的结婚证的真实性,游某提供了申请入台就医文书的照片,又联系了院方确认办理的是结婚证公证,本公证员当即为其重新制作笔录,将案件录入系统经省公协审批后,加急制证出证给游某。 根据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指导意见,结婚公证有两种出证形式,一种是结婚证公证,另一种是已婚公证。(1)结婚证公证,属于证书(执照)公证事项: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由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等制式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证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2)已婚公证,属于婚姻状况类公证事项:是对已婚事实,即对已经结婚的状况进行认定。具体区分为已婚(初婚)和已婚(再婚)两种: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并经核实申请人确为第一次结婚的,可以表述为“已婚(初婚)”;而已婚(再婚)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对过去的数次结婚、离婚事实办理公证。另,已婚公证需粘贴夫妻双方二寸半身合影或单人照合并的免冠照片。 结婚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结婚人员进行公证证明,证明其婚姻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很多人认为结婚公证就是指结婚证,其实结婚公证跟结婚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我们常说的结婚公证更多的应该是指婚姻状况类公证,包含未婚、未再婚、已婚(初婚)和已婚(再婚)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游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结婚证 兹证明平和县芦溪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发给游某的(结婚证字号:XXXX号)《结婚证》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平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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