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9日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4日,经广东省英德市人民诊断,罪犯周某某患:1、慢性肾脏病5期;2、2型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3、高血压3级 很高危组 高血压性心脏病。 2021年1月6日,根据广东省英德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英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周某某所患1、慢性肾脏病5期;2、2型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3、高血压3级 很高危组 高血压性心脏病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提议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英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周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周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向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申请对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经评估,认为罪犯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优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月6日,周某某女儿到广东省英德监狱办理担保手续,提交了保证人材料及签署保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女儿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某某区,符合保证人条件。广东省英德监狱立即向广东省佛山市某某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广东省佛山市某某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021年1月12日,罪犯周某某所服刑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讨论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英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召集全体警察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议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21年1月29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发函征求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21年2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周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3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将罪犯周某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与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