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曾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20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2021年7月30日,曾某某到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和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8月15日,司法所在每日例行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签到情况时,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提示曾某某定位失败。经核实,曾某某未经审批,违规外出至武汉市武昌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相关规定,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一次。 (二)依法作出训诫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8月17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给予训诫。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训诫处罚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训诫处罚情况 2021年8月18日,司法所会同曾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曾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同时对曾某某加强教育矫正,每日确定位置三次,每两周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让其从内心深处认清身份,接受惩罚,从而积极配合监管。 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曾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度谈话,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两次训诫后将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撤销缓刑,希望其引起重视。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承诺在今后的矫正期内将认真服从监管,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在规定时限内签到并保持手机畅通。 (四)训诫处罚的效果 在对曾某某下达训诫处罚决定书后,曾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将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曾某某表示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监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给予曾某某训诫时机,司法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吸取本次案例教训,举一反三,自省自律。同时,为了防止此类案例再发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社区矫正移动定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监管,加大抽查频次,严控活动范围,避免人机分离、违规外出现象发生。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而本案中曾某某因违规外出被给予训诫,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法颁布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