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商丘市睢阳区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家住商丘市睢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韩某向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请求帮助调解其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经初步询问韩某得知,2月15日晚8点左右,韩某的电动三轮车在充电时起火,起火时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消防措施,在发现起火后使用消防栓灭火时,发现消防栓无水,最终导致韩某价值7000元的电动三轮车烧坏报废。韩某就电动三轮车赔偿问题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物业公司均以韩某私扯电线为由拒绝赔偿,故此发生矛盾,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损失。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深入小区走访调查。经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属老旧小区,因场地有限未建公共充电设施,小区多数居民只能在自家拉扯电线为电瓶车充电,物业公司也从未出面制止过。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没有及时维护,小区长期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被占用等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次事故系韩某私扯电线为其电动车充电引起,物业工作人员在发现起火后积极参与灭火,但消防管道内无水并非物业管理责任,对于这起事故的处理他们已经尽责。 调委会初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某私扯电线充电本身属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下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又是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因素,那么由此造成的韩某财产损失双方应该如何划分责任。为此,调解员迅速制定调解方案,认为首先是要让双方冷静下来,防止事态扩大;进而对此次事故划分责任,再做双方工作,确保纠纷得以化解。 第二天,调解员来到韩某家进行劝解。告知韩某,调委会已掌握具体情况,相信物业会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劝告韩某要保持克制,本着“和为贵”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随后,调解员来到物业公司,在与物业工作人员的交谈过程中明确表示,作为服务行业的物业公司,一定要以业主是否满意为工作标准,这样才能与业主处好关系,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有问题要心平气和的去沟通解决。经过调解员的劝解,韩某和物业公司均同意协商解决此次纠纷。 为确保调解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法院审判的类似案件,从过往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消防责任诉讼来看,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包括消防管道无法供水、消防通道堵塞、预警灯故障、消防栓出水慢、消防栓有水无卡扣等,消防栓无法供水发生的频率最高。在掌握了法律依据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请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劝解双方要相互谅解各退进步,随后进一步指出:①火灾确系由韩某私拉电线引起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虽尚不构成犯罪,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韩某对此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②在火灾发生时物业未能够保持消防供水不能及时灭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职责明确为法定职责,所以对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对不能及时灭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一定责任。在明确的法律条文面前,双方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相互谅解让步。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承担50%的责任,并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物业公司自愿赔偿韩某人民币3500元; 2.韩某自己承担3500元的损失; 3.此次纠纷处理后,双方之间不能再因此事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至此一场火灾事故引起的物业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近年来,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渐增多,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该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道德层面与感情层面的说服教育,同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公平公正的进行划分。由于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实事求是指出案件问题所在,以理服人最终促成纠纷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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