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和邻居朱某同时盖了新房,两家门前土地面积以房子为界,几年来一直相安无事。后来,张某某因儿子在外地动手术,朱某趁张某某不在家期间把两家房屋之间的“界石”(土地之间的标记)往张某某地里挪了有一米远。张某某要求朱某归还多占的土地,朱某坚持称自己没有多占,不予归还。 2017年4月3日,张某某向哈密市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民事诉讼代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并且本人经济收入较高,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而张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较高,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