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曹某某等8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5日,安徽亳州人张某某成立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某等8人陆续进入该公司工作。2019年,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法正常经营,曹某某等8人先后离职。其后,曹某某等8人多次找该公司老板张某某讨要工资,张某某一直推脱拒绝支付工资。追要未果,曹某某等8人于2019年6月10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指派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克楠为受援人曹某某等8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8位受援人了解案情。在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时,张某某表示愿意还钱。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代表公司分别与8位受援人签订还款协议,并于当日先支付8位受援人一半工资,剩余工资约定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完毕。约定期限到期后,张某某拒绝履行决定协议,8位受援人再次找到承办律师张克楠,承办律师再次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没钱支付。 在接下来的调查取证工作中,承办律师发现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于2019年9月3日被张某某注销注册登记,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起诉该公司。面对新情况,受援人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达成代理法律意见合意后,承办律师于2019年11月5日将本案起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庭审环节,承办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四点发表了代理意见:1.通过原告曹某某等8人提供的工资欠条及调解协议,说明了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曹某某等8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本案中,曹某某等8人每人都向法庭出示了工资欠条以及调解协议的证据,证明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实拖欠了原告曹某某等8人的工资。 3.通过原告曹某某等8人提供的2019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证明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了原告曹某某等8人的工资,同时约定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等8人1000元的利息。4.通过调取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张某某作为股东清算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注销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股东张某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全部支持。2019年12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等8人工资126315.5元以及利息8000元。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案涉金额不大,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注销,导致诉讼一波三折。一是管辖权问题。农民工讨薪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外地人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讨薪的难度和成本。二是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并未进行清算就注销了公司,属于违法注销,恶意规避债务,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出发,以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立案的意见,获得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认可,成功在本地立案,避免了受援人来回奔波。同时,针对张某某在先签署调解协议后,立刻注销公司,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法律规定,恶意规避债务的意图,严重危害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经过缜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及相关论证,最终以有效的代理意见赢得法院的支持,为受援人讨回了应得的劳务报酬,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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