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未成年段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地铁站附近寻找盗窃目标伺机进行盗窃,二人看到大学城地铁站B口停着几辆电动自行车,但是由于附近人多,二人决定先去其他地方溜达,等附近人少时再过来实施盗窃活动。当晚10时许,段某某在仕林街一超市买了一把螺丝刀作为作案工具。23时许,段某某和王某来到昆明市呈贡区某步行街,路过一商铺时,段某某通过关着但未上锁的商铺玻璃门看到商铺内有一部手机,段某某就一个人进去将受害人李某某放于商铺内正在充电的一部VIVO X7PIUS手机盗走,王某负责在商铺外望风。盗窃手机后,段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交由王某保管。随后二人又来到另处将一辆摩托车盗走,在撬锁打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盗窃罪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呈贡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孙学霖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援助材料,第一时间去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并认真查看阅读了所有的卷宗材料。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后,联系上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段某某。通过与段某某面对面的接触、交流,并耐心听了段某某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态度,再结合该案件的其他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辩护人初步分析: 1.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 HYPERLINK "http://www.66law.cn/tiaoli/9.aspx" o "刑法" "http://www.66law.cn/lawwrit/_blank"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段某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年纪小,正处于青春期,认识能力,分辨能力较差,极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及唆使,做出了违法行为,但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的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也较好,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段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表现良好。犯罪嫌疑人因自己的年少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着实让人感到惋惜,但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能决心改过自新。段某某到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内完全遵守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嫌疑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改过的决心和诚意,这也正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5.本案中,被盗物品累积金额不足5000元,未销赃,且已发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极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6.五六年前,段某某的父亲因病去世逝,失去父亲后,母亲再嫁,重组家庭,因为家中兄弟姐妹多,父母又忙于生计,对其的关爱少之又少,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这样的家庭环境,造成了嫌疑人心理上的缺陷,再加之受到外界的诱惑,受到不良少年的教唆,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段某某系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候,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而导致犯罪,应当充分考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挽救。针对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在处罚时应当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的效果,使其痛该前非,早日重新做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嫌疑人段某某某的教育改造,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原则。因此,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请。 辩护人递交《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后,经过检察院的审核、讨论,2017年5月11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犯罪本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针对未成年犯罪,从家庭情况背景,教育情况出发,采用感化,教育,挽救的手段,使之认识到错误,重新正式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这也正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不仅从法律上给嫌疑人提供帮助,还从心理上对嫌疑人进行疏导、劝诫,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痛改前非,重新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