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珠司法鉴定所对冯XX交通事故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冯XX,男,1961年4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2018年2月8日14:25许,在XX市银海区江苏路与长沙路交叉路口,被鉴定人驾驶北海Z2612(临)号二轮电动车与罗XX驾驶的桂E33566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被鉴定人受伤,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冯XX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号3***8)出院记录: 住院时间2018年2月8日至14日。因车祸致左髋部疼痛、活动障碍3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额部少许浅表皮肤擦伤,左侧顶枕部头皮局部稍肿胀、压痛。右胸壁轻度压痛,心肺腹正常。左下肢外旋畸形,左髋稍肿,局部明显压痛、叩痛,左髋关节痛性活动受限。左下肢较右侧缩短约2.0cm。脊柱骨盆无明显压痛。其他肢体活动自如。DR示:左股骨颈经颈型骨折,骨折端缩短移位。经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双头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及术后治疗出院。 2018.03.16 DR复查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端对位对轴不良、骨折端嵌入、内固定螺钉松动。经左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及术后治疗,内固定装置稳定出院。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18年8月21日15:00,在还珠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被鉴定人在家人陪同下,左下肢轻度跛行,步入检室接受检查。神清,对答切题,自动体位,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五官端正。胸廓无畸形,心肺检查未见异常。腹平软,肝脾未及。左大腿上段外侧纵形线条状扁平手术瘢痕长18.5cm,无增生挛缩。左髋关节活动度:屈曲110°(健侧125°),伸展15°(健侧15°),外展35°(健侧45°),内收10°(健侧20°),外旋15°(健侧45°),内旋45°(健侧45°)。脊柱、双上肢、右下肢活动自如。神经生理反射存在,未引出病理征。 3.阅片所见 2018年2月9日XX市人民医院X线片(号00***7)示:左股骨颈经颈型骨折,断端短缩移位。 2018年8月21日XX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X线片(号16***6)示: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结果及医院病历记录,结合检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2018年2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检查见额部少许浅表皮肤擦伤,左侧顶枕部头皮局部稍肿胀、压痛,右胸壁轻度压痛,左下肢外旋畸形,左髋稍肿,局部明显压痛、叩痛,左髋关节痛性活动受限,左下肢较右侧缩短约2.0cm。DR示左股骨颈经颈型骨折,骨折端缩短移位。据此,被鉴定人左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伤情属实,且时间上连贯、紧凑,与本案交通事故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双头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后,骨折端对位对轴不良、骨折端嵌入、内固定螺钉松动再次入院,经左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及术后治疗伤愈。法医学临床检验阅片见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5)之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冯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等,行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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