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某等24人于2013年6月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苏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名园购买商住房,每户预交购房款20-30万元不等。因为中央名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一直没有竣工验收,因此,购房户一直没有得到房屋。购房户多次向苏商置业有限公司追要购房款,由于苏商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一直没返还购房款。购房户多次到市、省和国家信访局进行反复上访,最后,此案件由中央信联办重点督办,转交到亳州市政府信访局办理。亳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组织15个职能部门,成立中央名园项目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负责人签批意见,要求市司法局给予法律援助。 胡某某等24人带着领导签批意见到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胡某某等人,并制作了接待笔录。通过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到,胡某某等24人于2013年6月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苏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名园购买商住房,因没有交房或退回购房款产生纠纷。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不能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此案件是群体性信访案件,又有市领导签批意见,决定给予胡某某等24人提供代书事项,帮助他们搜集证据,但不生成法律援助案件。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胡某某等24人申请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且也不属于家庭困难情形,不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亳州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规定,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胡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虽然有市领导签批意见,但不符合以上11种情形之列,又不属于亳州市人民政府补充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因此市法律援助中心只能给予他们代书和调查取证,不能生成法律援助案件,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