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法律援助处为陈某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四川籍农民工陈某某在老乡黄某武、黄某磊兄弟二人的带领下,来到万宁市礼纪镇南燕湾的建筑工地清理项目场地的杂物,并口头约定工费每天300元,每天开工签到,月底结算。不料,上班的第一天,陈某某在清理项目工地上的一颗大树时,因为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酿成了陈某某被倒下的大树压断双腿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工友立即将陈某某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医治,但因为病情严重,陈某某又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陈某某住院治疗了43天,花去医疗费共计约人民币50000元,但还是没能保住双腿。后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出院后,陈某某多次找黄某武、黄某磊兄弟二人讨要说法,但黄某武、黄某磊兄弟二人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见,最后甚至关上手机和屏蔽陈某某的来电。迫不得已,陈某某找到几名工友一起在黄家兄弟的住处附近蹲守了两天,才等到他们回家商谈赔偿事宜。可黄某武、黄某磊辩称他们只是南燕湾项目部的工人,只负责管理陈某某等人工作的,而且陈某某并未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不应该对陈某某的受伤负责。接着,陈某某几经周折,找到工程项目部并就工伤赔偿一事继续讨要说法,工程项目部以工程已经转包给另一家公司为由,拒绝了陈某某工伤赔偿要求。面对工程的多次转包,承包商和承包人又相互推卸责任,陈某某找不到讨要赔偿的责任主体,只好扶着拐杖四处投诉、上访信访,希望政府部门帮助解决问题。后经有关部门指引,陈某某向万宁市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万宁市法律援助处接待陈某某后,立即为陈某某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审查陈某某的申请,并指派万宁市和谐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叶必传办理。 承办人叶必传接到指派后,当天就会见了陈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制作《会见当事人笔录》,同时向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因为工伤落下了双腿残疾,陈某某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工伤赔偿又一直没有着落,平时都是靠工友救济才能勉强解决吃住问题。承办人叶必传综合陈某某的情况,在征得陈某某的同意后,决定先以调解的方式与对方协商,争取快速帮助陈某某讨要赔偿款。 根据陈某某对事件的陈述,叶必传分别到工地、公司、工商局、医院等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确定本案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出具有赔偿能力的赔偿责任主体。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取证过程中,叶必传发现该项目是由万宁市礼纪镇政府与万宁华凯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协议开发的。根据这一线索,叶必传找到华凯公司和承包人杨某某,向其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联系礼纪镇政府帮助解决陈某某的生活困难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华凯公司和承包人杨某某把造成陈某某受伤的责任推给对方,对承办人叶必传提出的法律意见置之不理。最后,拒绝与叶必传见面,甚至直接挂掉电话。因为调解不成,叶必传与陈某某协商后,决定将华凯公司、杨某某列为被告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万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华凯公司和杨某某都对陈某某受伤一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存在争议。因为承办人诉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针对上述双方争议的焦点都拿出了有力证据进行佐证和反证,据理力争。承办人强调陈某某发生事故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杨某某作为承包工程一方,虽然未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为陈某某工作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其施工安全,并依此提出合法、合理的观点,努力为受援人陈某某争取利益。最终承办人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法院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80%责任,陈某某自己承担事故的20%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应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6812.49元。 虽然此案法院已判决受援人胜诉,陈某某也得到了赔偿款,但承办人考虑到陈某某肢体残疾,以后不能正常工作,仅靠获得的赔偿款也不能长久支撑整个家庭的生活。于是,庭审后,叶必传劝解华凯公司的负责人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陈某某一定的补偿,华凯公司负责人接受建议,并向陈某某支付了20000元作为慰问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农民工索赔的道路都很曲折。本案中,陈某某在工作时不懂保护自己,酿成事故;之后,由于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选择上访维权的曲折之路,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烦恼和困难。通过本案,可以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一是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是必要的,可以成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二是在工作中要注意自我保护,在危险作业时可要求用工方提供保护措施,如不提供,可以拒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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